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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210号
日期: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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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5************,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于2025年7月3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20日通过其他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违法、保障合法权益的职责。申请人在涪陵区****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买了一款儿童塑料玩具手枪,收到货时发现包装简陋,属三无产品,也没有3C认证,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认为举报事项不成立,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调查不充分,调查程序缺失导致行政错误。申请人提交证据,显示案涉产品明显为三无产品,也没有任何合格证和3C认证标识,且可以提供视频证据,而被申请人的核实只是听取违法商家的一面之词,完全忽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也指出,可以提供购买记录、开箱视频,由于举报时提交不了视频,所以需要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取得联系,获取视频证据。被申请人在调查核实中,完全忽略申请人主动想要提交的证据,调查程序存在严重缺失和不合理。被申请人忽视举报内容,程序不合法,导致错误。申请人投诉举报时指出,该产品外包装简陋,属于三无产品,而被申请人忽略申请人指出的该产品外包装简陋的问题。

被申请人称:2025年5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涪陵区****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申请人称被投诉人销售的儿童玩具枪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属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要求赔偿并查处被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工作。202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商品的产品名称:****,材质:塑胶,塑胶型号:1126,制造商/生产厂:汕头市澄海区****,该产品取得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上也标注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因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属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12315 平台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4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19日,申请人在****超市(涪陵区****百货经营部)购买了儿童玩具水枪,其认为该产品外包装简陋,仔细观察发现无3C认证,属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安全质量没有保障,于2025年5月20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于2025年5月27日开展现场检查,现场笔录载明:“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儿童玩具手枪’确为该店经营销售,该产品的透明包装袋内含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有产品名称、材质、玩具厂地址及3C认证。针对投诉所称“无3C认证”的情况,商家称,该产品内的合格证易掉落,疑似骑手送货中遗失。商家提供了该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检验报告和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商家对该投诉事项不予认可,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提取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产品照片、进货单据、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显示案涉产品试验合格。2025年6月4日,被申请人经过负责人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因未发现商家违法违规行为,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6月4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回复。

以上事实行政复议申请书、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案涉产品图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据提取单、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工作,主体适格。全国12315平台同时提供了投诉通道和举报通道,在使用须知部分对投诉与举报的区别作了明确告知。本案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通道提出要求查处的举报事项,应视为其未行使举报权。但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对涉嫌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其核查处理行为亦应当予以认可并进行审查。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适当。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对投诉事项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案涉产品的透明包装内含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有产品名称、材质、玩具厂地址及3C认证,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该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检验报告和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因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属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12315 平台回复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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