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住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局长。
委托代理人:冉**,工伤保险科科长
申请人曾**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涪陵人社函〔2025〕88号《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调整曾**同志退休待遇的函》,于2025年6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11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涪陵人社函〔2025〕88号《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调整曾**同志退休待遇的函》,并重新认定退休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以后。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10月30日因涉嫌违纪违法被涪陵区监委立案调查,2023年11月6日被纪委监委留置审查调查,当年12月29日解除留置,但继续接受调查;2024年10月24日,涪陵区监委下达涪区监〔2024〕29号《重庆市涪陵区监委关于给予曾**撤职处分的决定》,处分决定自2024年10月24日起生效。曾**于2024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仍处于被审查调查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下达后,涪陵区纪委监委同意曾**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024年11月26日,涪陵区人社局下达同意曾**退休的函,退休时岗位为专业技术四级,从2024年8月起执行,养老保险待遇为每月13449.67元。2025年4月7日,本人退休金变为0元,才去人社局咨询得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24年11月降为4811.73元。
本人认为涪陵人社函〔2025〕88号函关于本人已于2024年8月达龄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说法,以及被申请人引用人社养司函〔2020〕66号的条款重新测算本人养老金的决定是错误的。本人认为退休人员需要同时满足法定退休年龄、社保年限以及完成法定退休手续。涪陵监委对曾**的处分决定也可以看出本人是在职身份接受处分。不应当适用人社养司函〔2020〕66号来调整退休待遇,应当认定曾**属于在职身份被政务处分,且专业技术职务由4级降为6级,用专业技术6级这一新身份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且退休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后。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达法定退休年龄,因达退休年龄时还处于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2024年10月24日才有结论:《关于给予曾**撤职处分的决定》(涪区监〔2024〕29号),降低其2个岗位等级,自2024年10月24日起生效。2025年1月15日我局作出了《关于同意调整曾**同志退休待遇的函》(涪陵人社函〔2025〕88号),从2024年11月起对曾**同志按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进行待遇调整。
被申请人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3号)文中关于《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追究违纪违法责任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口径》(人社养司函〔2020〕66号)的规定认为:2024年7月,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纪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因调查结论未出,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生效之日在申请人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应先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再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处理的相关规定调整退休待遇。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涉嫌违纪违法于2023年10月30日被涪陵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2024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达龄时还处于立案调查期间,未办理退休手续。2024年10月24日涪陵区监察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关于给予曾**撤职处分的决定》(涪区监〔2024〕29号),降低其2个岗位等级,由专业技术4级岗位降为专业技术6级岗位。
2024年11月19日,涪陵区教育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报送《关于曾**同志退休的函》(涪教工委〔2024〕583号),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同意曾**同志退休的函》(涪陵人社函〔2024〕496号)。2025年1月7日,涪陵区教育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报送《关于重新核定曾**同志退休待遇的函》(涪教工委〔2025〕)9号。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同意调整曾**同志退休待遇的函》(涪陵人社函〔2025〕88号),从2024年11月起对曾**同志按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进行待遇调整。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涪陵区监察委员会立案通知书》(涪区监立〔2023〕7号)、《关于给予曾**撤职处分的决定》(涪区监〔2024〕29号)、《关于曾**同志退休的函》(涪教工委〔2024〕583号)、《关于同意曾**同志退休的函》(涪陵人社函〔2024〕496号)、《关于重新核定曾**同志退休待遇的函》(涪教工委〔2025〕)9号、《关于同意调整曾**同志退休待遇的函》(涪陵人社函〔2025〕88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退休时间认定为2024年7月1日是否正确。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达退休年龄时因仍处于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被申请人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3号)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对申请人暂缓办理退休手续,2024年10月24日,涪陵区监察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处分决定后,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文件中“调查结束有结论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中……处分决定生效之日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的,先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再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退休待遇处理的相关规定调整退休待遇”的规定于2024年11月先为申请人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为2024年7月;于2025年1月再对申请人的退休待遇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追究违纪违法责任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口径》(人社养司函〔2020〕66号)第二条“对于改革后退休被追究违纪违法责任并作出处理决定需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对于处理决定仅明确职务(岗位),未明确级别档次(薪级)的,暂按降低后的职务(岗位)及该职务(岗位)最低级别档次(薪级)对应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进行了调整。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重新核算申请人养老待遇后,作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调整曾**同志退休待遇的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调整曾**同志退休待遇的函》(涪陵人社函〔2025〕88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