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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5〕205号
日期: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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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金**,*,*族,****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103************,住辽宁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金**不服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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