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乙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主任。
吴**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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