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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191号
日期: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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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殷**,*,*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李*,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该单位副政委。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简易处罚决定书》(编号:500200160430231)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6日收到,于6月3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200160430231)。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当时骑电动摩托车跨越了双黄线,行驶了几百米被交警拦下,因为看到心里紧张,对电动车不怎么熟悉,可能拧到了电动车,向旁边动了动,起来人也歪了,然后交警说我不服从指挥,前面罚款单是违反禁止标志,后面又说罚款不服从指挥,我不同意这项处罚就没有签字,回家后还是收到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025年5月26日10时48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涪陵区*******,被民警现场查获,申请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200元行政处罚。

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申请人称其心里紧张加上对电动车性能不熟悉,才让电动车偏了一点,但根据视频监控发现申请人将车辆停稳后突然猛打方向,并加速想逃离现场,在路口处几乎要撞上正在通行的行人后,才被迫将车辆停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在处罚前已口头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和义务,违法事实及依据,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依理依法,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6日10时48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涪陵区*******,因跨越双黄线被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拦下。申请人将车辆停稳,在接受交警问询时突然猛打方向并加速驶向支路,准备驶离现场,在即将撞到人行横道上的行人时,才被交警截停。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后当场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200160430231),申请人明确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视频、现场监控视频、《简易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体适格。

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先实施了跨越双黄线的违法行为,被交警示意停车问询时,申请人突然猛打方向加速行驶欲驶离现场,后被交警重新截停。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规定,构成“不服从交警指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和《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交巡警)指挥的,从重处罚两百元的规定,在对申请人告知了陈述和申辩权后对申请人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20016043023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编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200160430231)。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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