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220号
日期:2025-08-12
字 号:

申请人:覃**,*,*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申请人:汪**,*,*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征地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余*,主任。

委托代理人1:李*,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2:旷*,重庆**(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涪陵区征地事务中心关于<行政履职申请书>的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2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行政复议过程中,本机关已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回复,实体履职,落实汪**、覃**的失地社保安置资格。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承包地因涪陵区百胜镇**流域废水集中处理工程用地,被申请人几乎将其征完。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8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给申请人落实失地保险,但因多种原因导致申请人的失地至今未予落实到位。被申请人存在过错渎职,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职为其办理落实失地保险。但被申请人认为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公示开会评议按规定程序报审,目前尚不具备区政府核准以及发放养老补贴条件,直接要求办理失地农民社保,不符合我区集体土地安置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并不能左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该程序违规违法已过期。被申请人这种消极不作为行为,复议机关应当予以指正,责令被申请人限期落实申请人的失地社保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被授权和相应职责征收申请人的土地,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评定公示张贴确定上报只是一个程序。申请人无权力左右安排,仅有被申请人才具备,像这种履职申请,申请人回复把责任义务职责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依法按程序评议确定公示上报的责任归责于申请人,明显不当且不妥。即便非必备的程序,也是由被申请人依职权来完成。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后,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回复。二、关于涪陵区百胜镇**流域榨菜废水集中处理工程的征地事宜已履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涪陵区百胜镇**流域榨菜废水集中处理工程分为一期和二期,一期于2010年8月10日由征收单位与百胜镇**村2组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的征地农转非人数13人,2012年5月17日取得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渝府地〔2012〕646号土地征收的批复,百胜镇人民政府进行社保名额的审查后,再将该组13人征地农转非人员,已农转非并购买了社保,13人中杨**系申请人覃**的母亲。一期的所有征地的事宜均已全部履行完毕。三、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涉及征地人员参保应先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推荐并报辖区镇街等职能部门审核的前置法定程序,申请人直接诉求要求办理失地保险,不符合规定,其请求应当驳回。四、涪陵区百胜镇**流域榨菜废水集中处理项目征收占地,二期没有征用申请人的房屋和承包土地,申请人无起诉主体资格,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五、申请人请求办理失地农民社保的问题,已超过行政复议法的复议期限,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案涉项目一期征地发生在2010年,征地社保等所有全部程序完成时间在2013年6月,其中申请人的母亲也参保,领取了社保待遇,申请人就已知悉或应当知道,至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早已超过一年的期限,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另在之前区政府也在2023年12月22日对申请人社保进行了回复,至申请人本次提出复议也超过1年期限。六、申请人多次反复、重复的诉求,且已进行回复,该回复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应依法驳回其请求,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区建设百胜镇**流域榨菜废水集中处理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2〕646号),同意涪陵区政府将百胜镇**村二组集体农用地0.6285公顷(其中耕地0.62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1973公顷,并同意涪陵区政府将百胜镇**村二组13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保手续。杨**系申请人覃**的母亲,其为上述征地项目中的农转非对象,并已按规定购买了社保。

2022年2月18日,为涪陵区百胜镇**流域榨菜废水集中处理项目二期扩建工程的建设,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启动征收土地的公告》(涪陵府征地预公告〔2022〕2号),征收百胜镇**村二组集体0.3055公顷。该公告在百胜镇**村村委会公开栏予以张贴公示。

2023年2月27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涪陵府征地方案公告〔2023〕2号),公示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异议反馈渠道、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等事宜,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在百胜镇**村村委会公开栏予以张贴公示。

2023年4月14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涪陵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3〕3号),将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该公告在百胜镇**村村委会公开栏予以张贴公示。该公告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载明:……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一)人员安置。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6人,由区征地事务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万元。(二)住房安置……五、社会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情况如下:(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5500元/人·年。(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六、其他事项。……(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2023年6月10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涪陵府征地公告〔2023〕3号),公告征收百胜镇**村2组集体土地0.3055公顷,其中:农用地0.1799公顷、建设用地0.1256公顷,并公示了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征收目的、征收时间等内容。该公告在百胜镇**村村委会公开栏予以张贴公示。

申请人覃**、汪**认为未将其两人纳入征地项目所涉及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合理,陆续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要求落实其失地保险问题。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分别于2023年12月22日、2024年8月16日、2025年4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其认为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六条“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准”的规定,人员安置对象产生系村民自治行为。

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落实其两人的失地社保。被申请人对此作出案涉回复,认为“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应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公示后,按规定程序报送初审、复核及核准。核准后,按规定发放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从申请人两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来看,并无证据表明覃**、汪**系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百胜镇**村2组)按规定程序报审,目前尚不具备区政府核准以及发放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条件,申请人两人直接要求办理失地农民社保不符合我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收到该回复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因本案不满足《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的条件,本机关未组织听证。

另查明,涪陵区百胜镇**流域榨菜废水集中处理项目二期扩建工程未征收申请人户的承包地。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区建设百胜镇**流域榨菜废水集中处理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2〕646号)、**村二组农转非名单、《关于启动征收土地的公告》(涪陵府征地预公告〔2022〕2号)、《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涪陵府征地方案公告〔2023〕2号)、《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涪陵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3〕3号)、《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涪陵府征地公告〔2023〕3号)、张贴照片、《履职申请书》、《重庆市涪陵区征地事务中心关于<行政履职申请书>的回复》、听取意见笔录、申请人提交的阅卷意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从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及复议请求来看,其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落实申请人两人的失地保险,实质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目的并不是撤销某一行政行为,而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特定内容的行政行为。

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之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案涉及的有两次土地征收项目:一是2010年涪陵区建设百胜镇**流域榨菜废水集中处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一期项目);二是涪陵区百胜镇**流域榨菜废水集中处理项目二期扩建工程(以下简称二期项目)。一期项目征地发生在2010年,征地社保等程序完成在2013年6月,申请人覃**的母亲亦在本次征地中参加了社保,申请人至少于2013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地社保一事,至今已超过行政复议受理的期限,本机关对于一期项目中申请人所称的自己的农转非对象确定问题不再予以实体审查。

对于二期项目,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六条“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会同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复核,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准”、第十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之规定,确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安置对象的程序为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初步讨论议定、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再由区征地实施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复核,最终由区人民政府核准,核准后,按规定发放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在没有经过前述程序,且二期项目并未征收申请人户的承包地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并无直接将申请人二人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职责。故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直接为其落实社会保险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6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