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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4〕211号
日期: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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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石*,*,*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白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兴政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潘**,主任。

石*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白涛街道办事处所作《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白涛街道办事处关于<申请公开白涛三峡移民有关资料>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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