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住成都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胡**请求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