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行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人民政府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主任。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涪陵新妙依复〔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11日收悉,于2025年8月18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涪陵新妙依复〔2025〕1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申请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5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小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书》认定的事实错误,对实施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法公开,其行政回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为了查清被申请人答非所问、刻意隐瞒申请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申请人2025年1月份与王某签的困难补助视频依据及被申请人财政转款依据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及时受理,并安排专人负责,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程序合法。
申请人因常年信访,并于2024年12月初进京信访,经劝返后,申请人向政府反映其无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被申请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之规定,通过召开新妙镇群众工作联席会议形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人困难救助,被申请人无申请人提到的相关视频,发放的困难救助金申请人本人也已收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行政行为合法合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常年进行信访活动。2024年12月初,申请人进京信访,后经成功劝返。2025年1月3日,为解决申请人实际生活困难,被申请人召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群众工作联席会议专题研究申请人信访事宜,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申请人生活困难救助。2025年6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2025年1月份与王某签的困难补助视频证据及被申请人财政转款依据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6日收到上述申请。2025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涪陵新妙依复〔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6月25日签收。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其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职责,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其于2025年1月份与王某签的困难补助视频证据及被申请人财政转款依据的政府信息,虽系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提出申请,但实质是对其信访活动相关事项的咨询,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不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符合答复期限要求,程序合法。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涪陵新妙依复〔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