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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涪府复〔2025〕343号
日期: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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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李**请求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退还收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和继续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29日收到。经查,上述事项为申请人通过重庆市“民呼我为”平台反映。本机关认为,重庆市“民呼我为”平台对问题的答复系一种便民服务行为,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的行政行为。申请人通过重庆市“民呼我为”平台反映案涉问题并不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的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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