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涪陵区**********。
梅**对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所作的500200290063237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4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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