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陈*,*,*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住湖北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委托代理人:乐**,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29日收到,经通知申请人补正后于2025年8月1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行调查义务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8日邮寄投诉举报书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1日签收,被申请人回复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管辖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片面适用《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调查职责,对已查实的虚假注册行为不作为,未依法核查食品标签违法线索,投诉举报处理不完整,对投诉仅依据管辖权问题不予受理,未对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适用法律时为充分考虑立法目的以及实际情况。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称其在被投诉人涪陵区*****商行的店铺购买了肉松包,其配料表中的配料为肉粉松,涉嫌虚假宣传,要求赔偿。接投诉后,被申请人依法对商家开展了核查。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被投诉人属于抖音平台内的经营者,其注册地为重庆市涪陵区**********。经现场核查,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已将该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受理该投诉。被申请人将该投诉移交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拼多多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3日,申请人在网上购买了涉案产品,发现其可能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产品名称为肉松欧包,但配料表中标示为肉粉松,两者相去甚远,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工作,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举报人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自主承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查实涉案商品的发货地址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将该投诉移交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拼多多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涉案产品照片》《网购店铺截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系统截图》《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邮寄轨迹截图》《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以及邮寄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投诉其在购物平台购买的商品,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人未在本地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不具有处理权限,遂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和第十五条第一款“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规定,涉案投诉应当由经营者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不具有管辖权限。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案件线索移交给了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最终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相应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
本机关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