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虞**,*,*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住深圳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委托代理人:乐**,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20日收到,于2025年7月2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5日通过网络商家购买了(海口******商行)网店售卖的重庆市金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糖麻饼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错误,芝麻未标注白芝麻或黑芝麻。食品添加剂里面的山梨酸钾防腐剂未标注添加含量,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权益,标签标识多处错误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和误导消费者的使用,申请人去12315平台投诉后,被申请人不作为,偏袒商家,未责令商家改正错误,草草回复,终止调解。申请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投诉举报,称其购买的被投诉人重庆*****公司生产的冰糖麻饼配料表中的芝麻未标注白芝麻或黑芝麻,食品添加剂中的山梨酸钾未标注含量,接举报后,被申请人开展了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
被申请人认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4.1.3.1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4.1.2.1.1规定“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的规定,芝麻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芝麻》(GB/T11761-2021),故涉案产品配料表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无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规定食品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需要标示含量,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并未违法,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6月5日通过网上购物平台购买了涉案产品,2025年6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称重庆市*****公司生产的芝麻饼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的规定,应进行查处。
2025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核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涉案产品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据。《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显示涉案产品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含量为0.325g/kg。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3日经内部审批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和电话告知的方式回复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网上平台购物截图、涉案产品照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截图、《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被举报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是否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的规定,是否应当立案查处。本案中,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该标准4.1.2.1.1中规定“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由于芝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芝麻》(GB/T 11761-2021)规定的国家标准。故本机关认为涉案产品在配料表中仅标示芝麻,未标示白芝麻、黑芝麻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举报的理由不成立。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也是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的,使用量不高于1.0g/kg,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的规定。
2025年6月23日,被申请人经内部程序审批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和电话告知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