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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370号
日期: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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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黄*,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所作的涪财采投〔2025〕55号《2025涪陵区中小学校班班通设备采购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23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涪财采投〔2025〕55号《2025涪陵区中小学校班班通设备采购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重新作出投诉决定。

申请人称:受第三人委托,由“重庆******有限公司”代理的“2025年涪陵区中小学校班班通设备采购(以下简称该项目),项目编号:*******”,该项目2025年8月8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5年8月20日发布中标公告,第三人2025年8月27日发布该项目(包1、包2)采购合同公告,包1“双方均未签字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以及该项目《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第六条规定,不具有法定效力,属于第三人“未履行法定程序”,在质疑处理期间已确定中标但未解决质疑,进行合同签订。2025年9月5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但并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向第三人及中标供应商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属于本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申请人于2025年8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向第三人提起质疑,质疑事项1:标的参数未量化区间,并要求标的物为同一品牌;质疑事项2:采购需求与履约能力脱节及变相设定供应商规模门槛,构成歧视性条款限制竞争;质疑事项3:服务能力评估缺乏客观标准,地域歧视性或差别待遇条款,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第三人在法定时限内于2025年8月25日给予了答复。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之规定,于2025年8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相关投诉事项如下:“质疑事项 1、质疑事项 2和质疑事项 3,申请人2025年9月3日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文件落款日期为“2025年9月1日”,投递的中国邮政邮件号“*******”,系统显示揽收时间“2025/09/02”,当日通过顺丰投递的《投诉补证材料》,包含税收完税证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同类或其它《政府采购合同》业绩、项目团队组成表、固定资产情况表等相关佐证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4日签收。被申请人2025年9月15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涪财采投〔2025〕5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于2025年9月17日收到被申请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执行相关的取证,仅凭简单的书面审查,草率行事,对待工作极其不严谨。投诉事项1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中项目技术需求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技术要求的设定与潜在供应商提供标的物服务质量、报价、技术、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无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 2《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根据评分条款,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存在法律合规性问题,第三人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环境。综上,被申请人所做的相关决定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被申请人称:对投诉事项1的申辩,项目中采购的推拉黑板和钢质讲台均为定制产品,其尺寸规格是根据学校教室实际情况而设定的,其要求的规格尺寸符合《中小学设计规范》的规定,通过前期市场调研,绝大部分黑板和讲台制造商均支持按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定制生产,并不存在指定某一特定品牌、排挤潜在供应商的问题。技术参数中“交互大屏、OPS 电脑、教学软件、高清数码展台为同一制造商”的描述均为一般性技术条款,不是资格条件也不是符合性参数,不存在强制要求为同一品牌的问题,并且市场上常见的主流品牌如海信、希沃、鸿合、中电数码、安道、欧帝等均满足相关条款。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交互大屏、OPS 电脑、教学软件、高清数码展台经常是同步运行的,同一制造商的产品在研发阶段已经过兼容稳定性测试,实际使用中可有效减少驱动冲突、功能失效等问题,更有利于保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该参数的设置是本项目的实际需求。

对投诉事项2的申辩,采购文件中对核心设备制造商企业实力的5项评审内容是从设备制造商的质量管控能力、风险管控能力、数据安全和隐私安全保护能力、教学功能贴合性设计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结合该项目的实际应用场景,即中小学校上万名师生日常课堂教学,涉及师生身份信息及教学数据安全等实际情形,对制造商进行相应实力评估是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的有效措施。相应条款的设置属于本项目的实施需求。具体表现在:①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是按照GB/T 36733-2018《服务质量评价通则》对商品经营服务质量管理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规定。通过《服务质量评价通则》表明获得该体系认证的制造商的服务质量是优秀的;②本项目采购的“多媒体教学终端”包含教学应用软件和教学资源,实际使用中会生成师生账号信息和教学数据,该信息数据均存放于云端,制造商提供的云服务的安全直接影响相关的信息数据安全,通过IOS27017云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制造商,证明其具备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能力;③制造商具有 ISO/IEC27701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说明其对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师生身份、账户密码等隐私信息更能有所保障;④制造商通过GB/T24353 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明其在技术、社会责任、风险管控等方面管理更规范,其产品在成熟度、稳定性、安全性等方面相对更好,能给使用者带来更好的产品使用体验;⑤制造商参与教育部教学设备教学功能行业标准制订,证明其对教学领域非常熟悉,对其产品功能上的设计及质量上的控制具备较高水准,其产品更能有效贴合教学实际。体系认证成本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成本,并且本采购文件中相关条款不是资格条件也不是符合性参数,满足的制造商均多于3家,不存在“强制要求”、“不合理限制”、“设置门槛”的情形。

被申请人经查,2025年涪陵区中小学校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号:*******)于8月8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8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8月2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根据《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涪陵财政发〔2025〕211号,附件4)的要求,属采购人将未签章的采购合同上传公示,未对项目采购活动和投诉处理造成实质性影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强制要求财政部门对发生投诉处理的采购项目进行暂停,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被申请人于9月5日向被投诉人重庆市涪陵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涪财采投〔2025〕47号)及投诉书副本,在9月11日收到答复《重庆市涪陵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2025 涪陵区中小学校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答复书》(涪陵教装〔2025〕20号,附件7),明确答复被申请人,“本项目于8月19日完成评审,8月20日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8月27日分别与包 1、包2的成交供应商签订了合同,现该项目的设备已生产完成,即将发运。”被申请人认为项目合同已履行,且未发现成交供应商有明显过错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决定,鉴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且已履行,投诉人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称“与本项目标的物生产厂家”和“第三人”联系,未有实质性证据,被申请人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书的请求事项进行审查,投诉书中请求事项2、3不属于合理请求,我局未予支持受理。针对投诉事项1,采购人对推拉黑板、钢质讲台等设置的参数条款基于实际场景需要,属定制产品,企业可以实现定制生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指向特定品牌或制造商。“交互大屏和OPS 电脑模块为同一制造商”“生产电子白板软件与交互大屏为同一制造商”“多媒体教学终端和壁挂展台为同一制造商生产”等条款有利于保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与项目实施具有相关性。针对投诉事项 2,评审标准中“企业实力”中的条款有利于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与项目实施具有相关性,属于择优评审因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设定供应商门槛和构成歧视性条款。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的相关条款与项目实施具有相关性,属采购人的合理需求,投诉事项不成立。另,经核查,申请人未实质性参与2025涪陵区中小学校班班通设备采购的政府采购活动,我局认为该项目的处理决定书未对申请人造成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8日,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2025涪陵区中小学校班班通设备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人重庆市涪陵区教育技术装备中心;采购代理机构重庆******有限公司)。申请人认为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限制性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2025年8月25日,采购人作出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8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作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收到补正材料后,2025年9月15日作出涪财采投〔2025〕55号《2025涪陵区中小学校班班通设备采购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查明,申请人未参与2025涪陵区中小学校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以上事实,有质疑答复、涪财采投〔2025〕55号《2025涪陵区中小学校班班通设备采购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涪陵区中小学校班班通设备采购政府采购项目有效投标供应商截图、投诉书、质疑函、合同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对于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申请,首先需要审查申请人是否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适格主体。本案申请人未参与案涉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其属于潜在供应商,仅可以针对案涉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上述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见,只有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才可以对采购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本案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时,未严格按照上述办法的规定进行,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精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的投诉人,才是与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结果或不予处理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进行处理的行为,对本案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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