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重庆市*******厂,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查**。
委托代理人:张*,重庆**(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重庆**(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厂请求撤销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所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4日收到。经查,申请人认为王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错误,请求撤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重新作出正确登记。本机关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更正登记的法定程序,若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通过更正登记的程序寻求法律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的规定,本案涪陵区农业农村委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受理情形。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取决于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取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不是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而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确认行为,故生效的承包合同是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和基础。因本案申请人请求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理由是认为其土地使用权被登记在他人名下,因此,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实质为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是解决本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争议的基础,申请人应先行通过土地权属处理法定程序解决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此,现申请人直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违法,请求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重新作出登记,本机关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