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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414号
日期: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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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8************,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8日收悉,于2025年11月4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过程中,依法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涪陵区**食品商行的违法行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举报编号为1500102002025053003319191),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履行处理举报职责,并书面给予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5月21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内“涪陵区**食品商行”(登记经营地址为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9号附115号-S18151)开设的“**零食坊”购买巧克力,订单编号为6942777519103481620。申请人收到涉案商品后,当场检验发现该商品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具体如下:1.无任何中文标识。涉案商品外包装为全外文印刷,未标注任何简体中文标签,缺少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原产地、境内代理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法定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2.无在华注册编码。商品外包装未标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号(CIF编码)”,申请人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企业名录官网查询,未查到该商品对应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涉嫌未经合法注册的境外企业生产。3.发货渠道异常。涉案商家在商品详情页宣传“日本进口”,但快递物流信息显示,商品实际发货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且非保税仓发货,申请人未收到任何海关通关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涉嫌通过非合法渠道入境。4.涉嫌假冒进口食品。结合前述无中文标识、无CIF编码、国内非保税仓发货等情形,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涉案商品为假冒进口食品。

2025年5月3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一并上传了订单详情截图等证据材料。2025年6月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存在管辖权限认定错误、事实调查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管辖权限认定错误。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处理权限。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并未排除注册地管辖。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涉案商家在抖音平台注册时承诺的注册地为涪陵区,该注册行为本身属于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且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说明被申请人认可对该主体的监管职责,却以“未在注册地经营”推诿投诉举报处理,明显自相矛盾。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先将投诉举报材料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而非直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程序违法。2.事实调查不清。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举报的核心违法事实进行调查,亦未收集关键证据,属于未全面履行调查职责。未核查涉案商品的合法性、未向抖音平台调取关键信息、未核实列入经营异常与违法经营的关联性。3.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援引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但上述条款的适用前提与本案事实完全不符,遗漏食品安全法等关键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4.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列入经营异常与处理投诉举报是不同行政行为,列入经营异常不能代替投诉举报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存在管辖权限认定错误、事实调查不清等问题,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5年5月30日,申请人通过12315系统向被申请人举报涪陵区**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申请人称被举报人在抖音电子商务平台网店内销售的“巧克力”存在无中文标签、无在华注册编码、发货渠道异常、涉嫌假冒进口食品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工作。2025年6月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注册登记地址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和平社区工作人员陪同下,对被举报人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9号附115号-S18151(自主承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地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交易信息,被举报人属于抖音商城平台内的经营者,其发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2025年6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5日通过中国邮政向申请人告知了不予立案的决定(邮件号:1332487058812)。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1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店铺“**零食坊”(涪陵区**食品商行)购买了一盒“抹茶夹心饼”,花费金额为41.58元,订单编号为6942777519103481620。2025年5月3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上述商品存在无中文标识、无在华注册编码、发货渠道异常、涉嫌假冒进口食品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025年6月3日指派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涪陵区**食品商行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9号附115号-S18151(自主承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实,被申请人发现被举报人并未在该处从事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已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遂于2025年6月4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25年6月5日将上述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6月6日签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单、现场笔录、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国内邮件轨迹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举报其在抖音平台购买的“抹茶夹心饼”,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开展了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本地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举报案件,应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或实际经营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被申请人并无管辖权。被申请人已将被举报人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本机关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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