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鲁**,*,*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住广东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蒋*,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履职不服,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2日收悉。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于2025年10月29号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行政复议过程中,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保护申请人的财产权、求偿权。2025年7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涪陵区**酒店无证分装化妆品及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的违法线索。2025年9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前述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具体如下,1、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减轻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形;2、被申请人未对被举报人无理拒绝申请人合法要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综上,申请人寻求复议救济。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收到申请人鲁**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举报其6月13日在美团预定房间,入住后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洗发水沐浴露无生产者信息及产品信息,涉嫌无证分装;举报前期行政调解过程中被投诉人无理拒绝其退款、赔偿的要求,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一并查处。对于化妆品(洗发水沐浴露2分装的举报,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调查,7月15日在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了立案反馈,已于9月22日作出处罚决定,于9月26日在全国12315 系统内对该情况进行了反馈。该案的自由栽量情节及裁量依据已在处罚决定书中体现。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举报,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7月15日在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了立案反馈,于11月6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于11月10日通过电话对申请人鲁**进行了反馈。因该所内分工不同,该两个案件分别由不同执法小组开展调查。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3日,申请人在美团app上预定了被举报人涪陵区**酒店的房间。入住后,申请人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洗发水沐浴露无生产者信息及产品信息,涉嫌无证分装。遂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认为被举报人违法分装以及在前期行政调解过程中被举报人无理拒绝其退款、赔偿的要求,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一并查处。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开展了现场核查。2025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经审查,该举报符合立案条件,已立案。被投诉人不同意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2025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2日对被举报人作出:1.没收1桶开封已使用的***香氛沐浴露(剩余重量:1.65千克,含外包装)和1桶已开封使用的***飘逸洗发露(剩余重量:1.39千克,含外包装);2.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渝涪陵市监不罚〔2025〕12034号《不予处罚决定书》,针对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的举报,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流转单、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主张被举报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中,被举报人购进***香氛沐浴露和***飘逸洗发露后,将该产品倒入各房间内固定的沐浴露、洗发露盒中供住客适用。被举报人提供了供货商渝北区**街道******销售部的《营业执照》、《**酒店清洁用品销售部》的送货单以及产品生产厂家广州美之茵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以及上述两种产品的《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和《检测报告》,证明其所使用的商品来源,被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提供不合格商品或违反约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行为,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同时告知了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