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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428号
日期: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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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卢*,局长。

委托代理人:况**,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法制支队二级警长。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作出的涪公依复〔2025〕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6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涪公依复〔2025〕12号申请公开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申请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8月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25年7月24日凌晨3:40分至7月24日6:50分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新妙派出所抓捕申请人致晕倒送重庆市涪陵区马鞍中心医院的全程执法记录仪及监控视频的政府信息并保存。

2025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涪公依复〔2025〕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是被申请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书》认定的事实错误,对实施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法公开,其行政回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权第一千零二条、一千零五条的规定。为了查清被申请人故意伤害申请人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涪陵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护公平公正的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符合相关规定。2025年8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署名邮寄的执法信息公开申请书。2025年9月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认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处理,作出涪公依复〔2025〕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2025年4月21日,申请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被申请人立案侦查。2025年4月23日,申请人被依法刑事拘留。2025年5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5年7月24日,涪陵区公安局民警依法传讯申请人至涪陵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在讯问期间,申请人表现出身体不适,随后民警将其送往涪陵区中医院接受治疗。经涪陵区中医院检查后,申请人身体健康,无任何异常。随后民警等申请人开始自行活动后,结束传讯。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5年7月24日凌晨3:40分至7月24日下午6:50分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新妙派出所抓捕申请人致晕倒送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中医院的全程执法记录仪及监控视频的政府信息,并保全”的信息,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处理。

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2025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取保候审。2025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执行拘传。2025年8月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25年7月24日凌晨3:40分至7月24日下午6:50分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新妙派出所抓捕申请人致晕倒送重庆市涪陵区马鞍中医院的全程执法记录仪及监控视频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0日收到上述申请。2025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涪公依复〔2025〕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处理。2025年9月5日,被申请人将涪公依复〔2025〕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9月7日签收。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涪公依复〔2025〕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为:2025年7月24日凌晨3:40分至7月24日下午6:50分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新妙派出所抓捕申请人致晕倒送重庆市涪陵区马鞍中医院的全程执法记录仪及监控视频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社会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侦查的双重职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属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而非行政管理职能。因此,被申请人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中形成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的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涪公依复〔2025〕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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