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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434号
日期: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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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雷*,*,*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1************,住湖北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蒋*,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4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8月24日在涪陵区***食品商行位于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百货店”购买了防烫手套一份,后认为防烫手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为收集救济证据,于9月1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经邮政官网查询,被申请人于9月3日签收投诉举报书,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针对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被申请人明显超出法定期限,侵害申请人知情权,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5年9月3日,申请人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申请人称被投诉人涪陵区**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在抖音店铺“***百货店”销售的产品防烫手套存在手套标签未载明厂家信息的问题,要求被投诉人退款并依法赔偿,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调解、调查、告知、奖励等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工作。2025年9月4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登记地址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和平社区工作人员陪同下,对被举报人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9号附115号-S6349(自主承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交易信息,被举报人属于抖音商城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其发货地址为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2025年9月4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函复申请人。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分别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邮件号:************)和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际经营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邮件号:************)移送了案件线索。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9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将不予立案事项和投诉不予受理事项告知申请人(邮件号:************)。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24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店铺“***百货店”(涪陵区***食品商行)购买了隔热防烫手套,花费了5.84元,订单号是6920902308841225520。申请人收到该产品后,发现案涉产品未载明厂家信息,违反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遂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2025年9月3日收到投诉后,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和平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于2025年9月4日前往被投诉人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9号附115号-S6349(自主承诺),依法开展了现场核查。经核实,被申请人发现被投诉人并未在该处从事经营,也无法联系,且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的快递轨迹显示,该产品是由汕头市南澳县发货。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线索移送函》。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4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2025年9月9日邮寄该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于2025年9月10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现场笔录、案涉产品图、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案件线索移送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邮件轨迹截图、听取当事人意见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其在抖音购物平台购买的商品,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开展了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人未在本地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遂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投诉案件,应由实际经营地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被申请人并无管辖权,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经过核查发现没有管辖权,在规定时限内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相应职责。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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