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瞿**,*,*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征地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余*,主任。
委托代理人:旷*,重庆**(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重庆市涪陵区征地事务中心法制科科长。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征地事务中心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0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经被申请人要求补正内容,申请人于2025年7月24日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2012〕1585号文件中64名行政村一组安置人员及渝府地〔2013〕1038号文件中31名行政村一组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明细、支付凭证、支付记录、支付对象。2、因渝府地渝府地〔2012〕1585号文件征收行政村一组5.4418公顷土地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含青苗补偿、地上构筑物补偿、经济林木补偿)的支付明细、支付凭证、支付记录、支付对象。3、因渝府地〔2013〕1038号文件征收行政村一组2.6528公顷土地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含青苗补偿、地上构筑物补偿、经济林木补偿)的支付明细、支付凭证、支付记录、支付对象。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答复,称上述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征地补偿职责过程中应当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依法应于公开,且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也未说明信息不存在的具体原因,不符合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适用条件。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书面答复,并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回复。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信息答复,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政快递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关于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已尽到检索、查找的义务,并如实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项目被申请人未参与和实施,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涉及资金的支付情况,涉及的资金被申请人从未支付。另经核实,申请人需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从未参与和实施该案涉项目,也不是被申请人工作过程中制作和保存的信息。
综上,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5年7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申请:1、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2012〕1585号文件中64名行政村一组安置人员及渝府地〔2013〕1038号文件中31名行政村一组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明细、支付凭证、支付记录、支付对象。2、渝府地〔2012〕1585号文件、渝府地〔2013〕1038号文件的青苗补偿款、土地补偿款及附属物等所有补偿款的支付明细、支付凭证、支付记录、支付对象。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1日收到后,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等所有补偿款”内容不明确,作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经补正后,明确请求申请公开:1、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2012〕1585号文件中64名行政村一组安置人员及渝府地〔2013〕1038号文件中31名行政村一组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明细、支付凭证、支付记录、支付对象。2、因渝府地〔2012〕1585号文件征收行政村一组5.4418公顷土地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含青苗补偿、地上构筑物补偿、经济林木补偿)的支付明细、支付凭证、支付记录、支付对象。3、因渝府地〔2013〕1038号文件征收行政村一组2.6528公顷土地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含青苗补偿、地上构筑物补偿、经济林木补偿)的支付明细、支付凭证、支付记录、支付对象。被申请人2025年7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2025年8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被申请人经查找本单位财政记录,未能查找到案涉政府信息。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向新妙规资所发出征地补偿安置协助调查函,请协助调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新妙规资所经查找未能找到。2025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向区规资局发出征地补偿安置协助调查函,请规资局协助调查案涉政府信息,区规资局经查未能查到案涉政府信息。2025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邮寄凭证、视频、征地补偿安置协助调查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职责,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含青苗补偿、地上构筑物补偿、经济林木补偿)支付明细、支付凭证、支付记录、支付对象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过检索和请求其他机关协助调查后,未能查询到案涉政府信息,且在行政复议期间提供了其在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的检索记录和请其他行政机关协查记录,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尽合理检索义务,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和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