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翟*,*,*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5************,住山西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蒋*,局长。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不服,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案件经过化解后,无行政复议必要,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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