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李**,*,*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蒋*,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回复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7日收到,经审查,于2025年11月3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网购平台购买了涉案产品,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标识标签没有中文标识,也未表示该产品在华企业注册编号,以及进口商等,通过查看发货地址发现该货来路不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随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30日给予答复称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程序错误,应当先行立案调查后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止调查。
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消极怠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仅仅以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就不予立案的处罚结果不可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立案,未找到举报人可以先中止调查,待找到后再恢复调查,而不是直接不予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举报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职权,被申请人已将被举报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证明被申请人已对该主体行使监管职权,却以“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自相矛盾。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移送义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属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称其在被举报人涪陵区**百货商行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好立克速溶麦芽,发现其无中文标识,违反规定,要求查处。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对商家开展了核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被举报人属于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其注册地为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9号附115号-S8792(自主承诺)。2025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开展了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被申请人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将该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交易信息,涉案产品发货地为广东省深圳市,被举报人属于抖音商城平台内经营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举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不具有处理权限。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了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26日,申请人在网上购买了涉案产品,发现其可能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产品外包装没有中文标识,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工作,2025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和平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举报人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9号附115号-S8792(自主承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查实涉案商品的发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2025年9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了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截图》《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涉案产品照片》《网购店铺截图》《邮件轨迹截图》《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以及邮寄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在网上购物平台购买的涉案产品提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开展了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本地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不具有处理权限,遂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举报案件,应由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或实际经营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被申请人并无管辖权。被申请人已将被举报人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最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相应职责。本机关认为,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