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姚**,*,*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陈**,*,*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王**,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涪交公复〔2025〕014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12月10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涪交公复〔2025〕014号),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将原本属于申请人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变更给公司的行政行为的依据”,被申请人以“相关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该信息依法应当存在且属于可公开范围。但被申请人2025年10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姚**申请事项的回复》中又明确告知,申请人经营的出租车渝******的经营权现状所有人为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2018年01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涪陵府发〔2013〕23号、涪陵府发〔2020〕37号文件,被申请人的答复和回复都违反前述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文件精神。
一、被申请人将原本属于申请人的2018年到2025年的经营权,许可给挂靠公司的行政行为,违背了涪陵区政府文件。被申请人作为交通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文件精神。涪陵府发〔2013〕23号文件第(三)项第一条:现有648辆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按照《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为8年,统一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计算。8年经营期满经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合格的;再由区政府协议投放其经营8年,到期按规定办理。涪陵府发〔2020〕37号文件第(三)项第一条 2013年以前取得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到2025年12月31日止,到期按规定办理。涪陵区政府下发的文件,对被申请人有指导甚至是指令性作用,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需与该文件相符合。涪陵府发〔2013〕23号文件第(三)项第一条已经明确了现有648辆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重新确定为8年,即经营权到2017年12月31日,8年经营期满经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合格的,再由区政府协议投放其经营8年。到2017年12月31日前,涪陵区政府和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作出考核不合格,经营权被收回的书面决定告知书,没有告知被收回的原因,也没有召开听证会给经营者申诉机会和权利。被申请人直接将申请人的经营权变更许可给申请人的挂靠公司行政行为也与涪陵府发〔2013〕23号和〔2020〕37号文件精神相悖,完全与上级政府文件背道而驰。
二、被申请人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该法规明确了作出行政许可行为,必须有受理、审查、听证等程序性规定,被申请人将经营权许可变更给申请人的挂靠公司的行政行为,必需有相关程序的档案资料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确定的审查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书之前应当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留存证据材料,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在查找检索相关政府信息的时候应当首先在本机关内部进行,包括检索经办机构的档案、机关档案以及线上办公系统数据库等,同时还应视情况合理扩大检索时间范围、扩展检索关键词等,其次可以请该政府信息的联合发文单位、主送单位等协助查找,只有穷尽上述途径仍没有所获,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如果被申请人确实经过上述途径查找,仍未检索到相关信息,只能证明被申请人在作出将申请人的经营权变更给挂靠公司的行政行为不仅程序违法,更无相关法律和涪陵区政府文件为依。涪陵区政府经审查后,确认涪交公复(2025)0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属实,被申请人没经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相关程序的行政许可行为就是违法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和648辆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是无效行政行为,涪陵区政府可以责令被申请人纠正该许可行为,申请人也完全可以依涪陵府发〔2013〕23和(2020)37号文件,要求被申请人行政履职,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将经营权归还给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应该依法依规,不能以相关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其将经营权变更许可给挂靠公司的行政行为的依据,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提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申请人申请事项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请求内容是“贵委将原本属于申请人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变更许可给公司的”。从该请求看,本次需要答复人公开的信息至少应包括四个要件:(1)申请人申请的四辆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原属于申请人;(2)所申请车辆经营权系由申请人变更许可给了公司;(3)该变更许可是答复人变更许可的;(4)变更许可给公司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
二、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答复人认为:
(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该条例规定,首先该信息必须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如果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或者没有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就不属于政府信息。
(二)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该申请公开事项系属于待证事项,属于猜测性和不确定性信息。因为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该四辆车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的任何依据;也没有提供该四辆车确系由其个人拥有的经营权变更为了公司拥有经营权的证据;也没有提供系答复人许可其经营权由个人变更为公司的证据。所以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更不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答复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申请的线索,经检索和现场查证资料显示,渝******、渝******、渝******三辆巡游出租汽车自始登记在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名下,属于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所有,从未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不属于申请人车辆。其中渝******(更新车辆为渝******)从其2010年9月报废更新资料中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重庆市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等都显示,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8月24日,注销日期为2010年8月23日,载明机动车所有人为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信息能证明该车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个人对该车拥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其后2016年9月报废更新的渝******及2022年9月报废更新尚在运营的渝******车辆的报废更新登记信息均记载为机动车所有人为: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信息能证明该车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对该车拥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申请人陈述其所有的渝******车辆,答复人通过系统检索和纸质查询均未查询到该车辆办理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也未查询到渝字******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即使申请人拥有渝字******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答复人仍然认为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属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所以,答复人没有查询到申请人诉称该四辆车出租汽车经营权原属于申请人的相关材料,也没有查到该四辆车的经营权系由申请人个人拥有变更为公司拥有的证据,更没有查询到系答复人许可变更的相关证据材料。所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资料根本不存在。
(四)申请人姚**在本次(2025年10月26日)申请信息公开之前,曾于2025年7月29日向答复人提出过“原属于申请人的上述历届车辆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何时将经营权许可给了挂靠公司”“贵委做出的讲将该经营权许可给挂靠公司的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程序”信息公开申请,根据申请人申请信息,答复人2025年7月11日安排冉*、张**到涪陵区档案馆查找姚**等人情况反映车辆经营权登记资料;2025年8月5日安排陈**、冉*、余*在区道运中心档案室查找姚**等人申请信息公开所需资料;2025年8月18日,答复人又安排陈**、余*、肖**到原涪陵区运管处档案室查找姚**等人申请信息公开所需资料;通过系统检索及线下多渠道和多方式进行了查找,穷尽了一切查找手段和方法,均未查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资料。仅查到上述二(三)所述材料。
根据检索查询结果,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于2025年8月25日依法向其作出了“涪公交涪〔2025〕0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何时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给挂靠公司”“将经营权许可给挂靠公司的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程序”相关信息不存在。本次(2025年10月26日)申请,申请人调整了申请公开内容的文字表述,由前次的“将原属于申请人的上述历届车辆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何时将经营权许可给了挂靠公司”调整为“贵委将原本属于申请人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变更许可给公司的”,再次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本次申请从内容和事实及理由实质上属于重复申请。但鉴于申请人将文字内容略作调整,答复人根据此前查询结果,按程序于2025年11月10日依法再次作出答复: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将原本属于申请人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变更许可给公司的行政行为的依据”相关信息不存在。答复人认为自己已穷尽了一切手段和方法,均未查询到申请人所需公开的信息资料,依法作出履职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和方式,答复人已经依法履职完毕。
综上所述,答复人根据查证资料显示,未查询到申请人诉称的“贵委将原本属于申请人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变更许可给公司的”的相关证据。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其诉称的车辆拥有所有权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更没有证据证明其公司经营权是由其申请人拥有的经营权变更许可得来;更没有证据证明系答复人“将原本属于申请人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变更许可给公司”的情形。所以答复人依法履行查证义务,将查询结果答复中请人,已经合法履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委员会作出的(2025)0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书的请求,于法无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申请人称其取得了渝******、渝******、渝******、渝******车辆的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但该经营权被许可至挂靠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何时将原属于申请人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许可给挂靠公司”、“被申请人将该经营权许可给挂靠公司的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程序”的信息。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查询渝******、渝******、渝******、渝******车辆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以“渝******”、“渝******”、“渝******”、“渝******”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未检索到证明申请人取得过上述车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相关信息,亦未检索到该四辆车的经营权系由申请人个人拥有变更为公司拥有的证据。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答复,称上述两项信息不存在。
2025年10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将原本属于申请人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变更许可给公司的行政行为的依据”。被申请人因对渝******、渝******、渝******、渝******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查找检索而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涪交公复〔2025〕014号),称经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答复申请人。2025年11月24日,申请人不服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工作人员检索照片及视频、下线更新材料、机动车注销证明书、重庆市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将原本属于申请人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变更许可给公司的行政行为的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履行了检索、查找义务。因未能查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告知了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涪交公复〔2025〕01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