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刘**,*,*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蒋*,局长。
委托代理人:乐**,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10月2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的食品涉嫌存在违法行为,请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6日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消费纠纷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处理投诉事项,构成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称其购买的重庆市涪陵区****(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冲辣菜未标注真实属性专用名称,要求赔偿。被投诉人提供了《情况说明(拒绝调解声明)》,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被申请人2025年10月3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申请人拒收被申请人邮寄的告知文书,却于一个月后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谎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与事实严重不符,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8日,申请人在“***食品企业店”购买一包榨菜,收到产品后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规定,遂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请求赔偿费用、给予奖励。2025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5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9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决定终止调解。2025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寄给申请人,邮寄轨迹显示申请人拒收,退回给被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邮单、案涉商品截图、《情况说明(拒绝调解声明)》《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职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受理告知义务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的,自作出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6日收到投诉后,10月29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2025年10月30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拒收该邮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投诉受理决定书》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履行了投诉受理的告知义务。因此,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