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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493号
日期: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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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彭**,*,*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荔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38号。

负责人:毛*,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12月8日作出的《关于彭**主张落实集资建房政策的答复意见》不服,于2025年12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审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未享受2001年荔枝街道职工集资建房政策”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诉求,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意见,就申请人未享受该政策的原因(未按时缴纳集资款)进行说明。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彭**主张落实集资建房政策的答复意见》,系对当时集资建房政策的解释、对申请人未享受相关福利的事实说明,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且单位组织实施内部职工集资建房也并非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管理职责,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意见中告知申请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属法律救济途径告知不当,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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