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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480号
日期: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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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权**,*,*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1************,住沈阳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蒋*,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履职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2月4日收悉,于2025年12月11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过程中,依法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重庆市涪陵区**食品有限公司),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5年11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重庆市涪陵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履职申请的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寄出挂号信单号为XB00972274821,被申请人于同年11月18日签收。截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为止,被申请人未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提起复议。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消费纠纷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处理投诉事项程序构成违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明显包含投诉和举报的材料,应当针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此案系针对投诉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起复议。被申请人在2025年11月18日签收投诉举报信,针对投诉最迟应在同年11月28日内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在此期间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告知,故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3、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切实纠正被申请人的不当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经查询该挂号信单号XB00972274821,为2025年11月18日,由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科室签收。被申请人未收到该挂号信,不存在行政不履职。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14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一袋“下饭菜”,实付6元,生产商为重庆市涪陵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紫竹村。申请人认为,酱腌菜的主要原料应为新鲜蔬菜,而案涉商品配料表排在首位的榨菜是经过加工而成的,不属于新鲜蔬菜。申请人自述,其于2025年11月16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挂号信单号为XB00972274821,又另行提交了一份物流详情截图,邮件号为XB00972288421。经查明,单号为XB00972274821的邮件已于2025年11月18日妥投,由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科室签收;单号为XB00972288421的邮件于2025年11月18日13时28分到达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邮政所,物流轨迹显示2025年11月18日16时48分该邮件已妥收(本人签收,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过程中,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片区百胜邮政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单号为XB00972288421的邮件于2025年11月18日到达百胜邮政所,由于投递员新到岗,不知晓涪陵区百胜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已搬至涪陵区珍溪镇办公,导致挂号信地址投递错误,被申请人未收到该挂号信。

另查明,重庆市涪陵区珍溪(百胜)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地址为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兴达路55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举报书、邮件轨迹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案涉投诉举报书。根据本机关查明的事实,申请人邮寄的XB00972274821号邮件已于2025年11月18日由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科室签收,该邮件并未向被申请人投递。申请人邮寄的XB00972288421号邮件,虽然物流详情单上显示已妥收(本人签收,市场监督管理局),但邮件派送地址为涪陵区百胜镇,与被申请人住所地不相符,且与对应市场监督管理所住所地也不相符,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片区百胜邮政所出具《情况说明》亦能证明因投递员地址投递错误,导致该投诉举报信并未向被申请人成功投递。故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请求于事实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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