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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505号
日期: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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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苏*,*,*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身份证住址为山东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聚龙大道55号。

负责人:谢**,所长。

委托代理人:叶**,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行政不履职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收悉,于2025年12月29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酉子酒店提供的Wi-Fi服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挂号信************于2025年12月3日被签收。与邮政快递员核实,该信交由派出所的警察签收。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未依法履行其法定答复职责。依据《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2024)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三日内与申请人联系,并完成网上接报案登记。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告知书》或者告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告知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

依据公通字〔2015〕32号《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接报案登记制度,对于群众提出的举报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登记。本案即使不属于被申请人监管,其同样应当登记,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至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共举报了五个问题。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派出所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问题具有监管职责,应当由被申请人直接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

故,被申请人未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24小时内将该违法事项移送至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并答复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5年12月19日,涪陵区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收到申请人举报“**酒店”提供Wi-Fi服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举报书,内附申请人举报书一份和申请人在该酒店住宿和登录该酒店Wi-Fi的记录一张,在登录酒店记录表格中有二维码图片一个。民警电话联系申请人询问相关情况,申请人让民警扫描二维码获取信息,民警答复申请人无法查证该二维码是否合法合规或者有其他风险,不能扫描该二维码,后我所通知申请人到所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答复其在外地,不愿意接受询问,后民警告知申请人,如需公安机关受立案,必须对其进行询问,并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审查后,属于我所管辖才能立案,2026年1月8日,民警再次联系申请人让其到我所制作询问笔录并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人再次拒绝,故该案我所无法进行受立案。我所接到举报书后,民警立即前往**酒店对该酒店Wi-Fi是否有自动登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核查,后经排查发现酉子酒店Wi-Fi连接后,需要客人通过自行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登录,无自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综上,恳请涪陵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27日,申请人入住**酒店(涪陵北站长江师范学院店)后,认为该酒店存在“未对使用者进行身份备案”“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等五点问题。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书》中载明“诉求赔偿5000,查处违法行为。请扫描《飞洛印·数据确认函》右下方二维码以查阅视频证据。”被申请人收到邮寄材料后,通过办公电话联系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电话中向申请人询问相关情况,并告知申请人无法扫描上述二维码,通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以不在本地为由表明无法到现场,以及提供相应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对该酒店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特业检查表。在现场检查中,被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自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职,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举报书、通话清单、询问笔录、特业检查表、录音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虽向被申请人举报**酒店Wi-Fi 服务存在相关违规情形,但仅以二维码形式提供证据材料,未提交可直接核查的有效证据材料,且两次拒绝配合被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补充证据,导致被申请人无法核实举报事实以完成接报案登记及立案审查。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后联系申请人、开展现场核查并如实反馈核查情况,已履行相关职责。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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