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蹇**,*,*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深圳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刘*,局长。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未完整提供所需信息、超期回复政府信息申请不作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原重庆市涪陵区**镇**村民,因天宝寺水库1999年征地相关权益事宜,2025年9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的信息为:1.征收土地预公告;2.土地现状调查结果;3.社会风险评估报告;4.备案文件;5.征地补偿安置协议;6.征地土地公告;9.政府和国土局核意见和批准文件,征地批复文件;10.征地红线图;12.国务院(1991)74号令;13.涪府发(1999)183号文件;14.补偿协议和发放记录文件;15.政策通知和实施细则;16.征用土地协议书;17.失地社保赔偿方案文件;18.天宝寺水利工程指挥部征收**村土地合法文件(根据国家政策天宝寺水利工程指挥部是临时机构,没有权力征收国家土地权限)。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信息的用途为了解当年赔偿政策详情维护自身权益。当年申请人在外地求学,全程没有参与搬迁安置一切手续,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办理此事。截止2025年10月2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从2025年9月16日到20月24日,总天数39天,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属于行政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行法定答复义务,侵害申请人知情权,被申请人超期答复违法。综上,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及超期答复行为已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第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事项进行完整答复:一是被申请人已将“征地文件;5.征地补偿安置协议;9.政府和国土局核意见和批准文件,征地批复文件;13.涪府发〔1999〕183号文件;14.补偿协议和发放记录文件;15.政策通知和实施细则;16.征用土地协议书”提供给申请人。二是已告知申请人获取“10.征地红线图”的方式及途径;已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2.国务院(1991)74号令”已废止,我局未保存该历史版本,并告知现行有效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获取途径。三是已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搬迁移民安置宅基地的赔偿标准;1.征收土地预公告;2.土地现状调查结果;3.社会风险评估报告;4.备案文件;6.征地土地公告;17.失地社保赔偿方案文件;18.天宝寺水利工程指挥部征收**村土地合法文件”经检索后不存在。第二,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快递单号:SF6093256450708)于2025年9月15日从惠州市寄出申请材料,邮件被放置于一个较厚的外包裹之内,外包裹于9月16日存放至水利局门卫处,邮寄收件人为:重庆,收件地址为: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83号,并未明确收件人详细信息。因此导致包裹在门卫处滞留,直至我局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人电话询问有关申请事项处置情况后,经仔细查找,才于2025年10月13日收到申请材料。因此,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日期应为2025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涪陵水利依复〔2025〕6号),并于2025年10月22日通过邮政(快递单号:1395977542522)寄出,申请人2025年10月24日签收。答复期限为6个工作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办理答复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已提供给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信息公开的,也已告知申请人不存在。故请求复议机关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1999年重庆市涪陵区明家镇天宝寺水利工程修建征地:搬迁村民安置宅基地的赔偿标准,征地文件:1.征收土地预公告;2.土地现状调查结果;3.社会风险评估报告;4.备案文件;5.征地补偿安置协议;6.征地土地公告;9.政府和国土局核意见和批准文件,征地批复文件;10.征地红线图;12.国务院(1991)74号令;13.涪府发〔1999〕183号文件;14.补偿协议和发放记录文件;15.政策通知和实施细则;16.征用土地协议书;17.失地社保赔偿方案文件;18.天宝寺水利工程指挥部征收**村土地合法文件(根据国家政策天宝寺水利工程申请人2025年9月16日签收,但未明确收件人信息,指挥部是临时机构,没有权力征收国家土地权限)。被该包裹在被申请人门卫处滞留。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申请公开的“1999年重庆市涪陵区明家镇天宝寺水利工程修建征地:5.征地补偿安置协议;9.政府和国土局核意见和批准文件,征地批复文件13.涪府发〔1999〕183号文件;14.补偿协议和发放记录文件;15.政策通知和实施细则;16.征用土地协议书”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10.征地红线图”因为图纸太大,不方便复制,请到涪陵区天宝寺水库管理所查阅。申请公开的“12.国务院(1991)74号令已废止”,未保存该历史版本。申请公开的搬迁村民安置宅基地的赔偿标准,征地文件:1.征收土地预公告;2.土地现状调查结果;3.社会风险评估报告;4.备案文件;6.征地土地公告;18.天宝寺水利工程指挥部征收**村土地合法文件”经检索不存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该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单、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案涉征地事项当时的土地管理法及重庆市土地征收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申请人公开了不属于其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故,对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公开完整政府信息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年9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10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答复期限超过20个工作日,程序轻微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