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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473号
日期: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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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姚**,*,*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陈**,*,*族,身份证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王**,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对姚**申请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2日予以受理,经本机关审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对姚**申请事项的回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归还经营权给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1日作出的《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对姚**申请事项的回复》中告知申请人,现经营的出租车客运经营权现状所有人为申请人挂靠的出租车公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至此,申请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将经营权许可给了挂靠公司,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变更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未告知利害关系人,未举行听证,未保证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

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已将经营权许可给挂靠公司,然而被申请人在涪交公复(2025)014号答复中称“将原本属于申请人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变更给公司的行政行为的依据”相关信息不存在为由,无法提供变更依据,故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作出将申请人的经营权变更给挂靠公司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按涪陵府发(2013)23号文件第(三)项第一条、涪陵府发(2020)37号文件第(三)项第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经营权进行续期考核,也未告知申请人经营权被收回原因,擅自变更经营权主体。变更经营权许可侵害了申请人的实体权益,涉嫌滥用行政权力为挂靠公司牟利。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诉称的理由不成立,经查,答复人认为申请人诉称的渝******车辆经营权自2022年8月23日初始登记就是属于重庆市涪陵区文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不存在中途变更情形。该车辆在初始登记前为渝******车辆报废更新,该渝******车辆报废前初始登记日期为2016年8月24日,机动车所有人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所以申请人在2018年至2025年不是渝******车辆机动车所有权人,依法不具有渝******车辆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故申请人无权要求答复人将2018年至2025年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许可给申请人,更不存在归还一说。故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回复“你所提供的申请不能证明该车辆经营权属于你所有,故你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续期经营申请的事实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答复正当。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续期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巡游出租车经营权进行续期。2025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回复》称:“经核实,你所列的渝******,经营权运力编号570168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现状所有权人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你所提供的申请不能证明该车辆经营权归你所有”,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查,车辆车牌渝******、渝******、渝******、渝******为指标编号570168不同时间所属车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证明车辆渝******于2010年8月23日报废回收。《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证明车辆渝******车辆于2016年8月24日批准注销。《涪陵区道路运输管理处运政业务受理单》《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重庆市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编号0889369)证明渝******于2016年8月25日被批准同意营运车辆入户,业户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证明车辆渝******于2022年8月23日注销,《重庆市涪陵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运政业务受理单》《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填表日期2022年9月6日)显示车辆渝******于2022年9月6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批准新车入户,业户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该车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现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取得。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申请书》《关于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申请的回复》《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重庆市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涪陵区道路运输管理处运政业务受理单》、身份材料、邮寄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是否合法。根据在案证据,申请人诉称的渝******车辆自2022年9月6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批准新车入户,现该车辆出租汽车经营权为重庆市涪陵区文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取得。申请人主张续期该车辆出租汽车经营权于事实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涪陵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对姚**申请事项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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