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蹇**,*,*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深圳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刘*,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履职问责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履职问责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1999年重庆市涪陵区天宝寺水库修建土地征收事项全程没有参加,村委会在没有申请人口头、书面委托书的情况下处理申请人的全部财产。申请人系涪陵区原**镇,因天宝寺水库1998年10月22日、2000年10月25日两次土地征收协议相关权益及信息公开争议事宜,2025年9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问责申请书》,申请的核心事项:1.公开天宝寺1998年、2000年两次土地征收协议的完整原件及备案材料;2.对此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未完整提供信息、超期答复的行为进行问责并说明整改措施;3.核实1999年征地安置未告知保险安置政策的相关情况及责任。申请人自2025年9月提交申请至今,被申请人2025年9月16日为履职起始日,现已超过3个多月,“问责申请书”目前为止没有收到任何书面的回复函件(至今未回应),被申请人既未作出任何书面或口头答复,也未向申请人出具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书,其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及相关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关于期限问题。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快递单号: SF6093256450708)于2025年9月15日从惠州市寄出申请材料,邮件被放置于一个较厚的外包裹之内,外包裹于9月16日存放至水利局门卫处,邮寄收件人为:重庆,收件地址为: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83号,并未明确收件人详细信息。因此导致包裹在门卫处滞留,直至我局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人电话询问有关申请事项处置情况后,经仔细查找,才于2025年10月13日收到申请材料。因此,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日期应为2025年10月13日。关于职能问题。根据《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涪陵委办发〔2019〕43号文件规定,被申请人无土地征收职责,也从未牵头组织天宝寺水库征地工作,无权对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调查其职务行为或评判其责任过失,追究其过错责任。被申请人履职情况。因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超出被申请人职能范畴,对此,被申请人在和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时已经告知申请人并指出了救济渠道。综上所述,因申请人申请的问责事项超出被申请人职能范畴,被申请人对此已经在电话中告知。故请求复议机关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1999年重庆市涪陵区天宝寺水利工程土地征收问题的问责函》,向被申请人问责土地征收等文件、说明征收情况、停止违法征收行为、非法占地等因素等情况。被申请人2025年9月16日签收该邮件,但未对该问责函进行回复。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单、《关于1999年重庆市涪陵区天宝寺水利工程土地征收问题的问责函》、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救济渠道,可以在法定时限内,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救济。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违法征收土地行为,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1999年重庆市涪陵区天宝寺水利工程土地征收问题的问责函》,根据其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其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自我纠错。但行政机关是否进行自我纠错,是内部救济的一种方式,行政机关对此作出处理或者不处理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范畴,不是行政复议法意义上的法定职责。故,对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问责履职申请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