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罗**,*,*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建设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镇长。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所作《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关于罗**申请履职事项的回复》不服,于2026年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1月20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书面阅卷意见。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回复里说“你指认的那块‘自家土’不在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内”不正确,不在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内是申请人自己的土地吗。关于四至界限的问题,“土壁”现在看得清楚。“公路界壁”是靠南面,在南面的林地现在看得清楚还有一米多还在,也有竹林也有青冈树。关于“指认”的问题,我现场指认的时候谈了猪圈的事情,但在回复中,镇政府只字未提。原村主任现社长当场指认“公路进去两米的猪圈”,当时我说“进去一米多的猪圈”,回复中均未提及。另外,回复中说的“2012-2019林地变更数据和比对2020年林地一张图”和李**2023年修房子完全无关,不能得出他的结论。
李**房子已于1991年1月22日全部拆除,足以证明李**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违法,办理的房产证也是违法的。前两次回复中被申请人均说李**完成了复垦,但此次回复中却说李**未参加户改、复垦,前后不一。我多次向政府请求撤销李**的建房许可证和建房批准许可书,但政府均未回应。
回复中说“对李**户申请宅基地建住宅进行审批后,颁发了……”,明显看出被申请人的审批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明显未按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批。最后得出的占地面积也与事实不符,规划许可中的四至界限和现场勘查的四至界限两者不合。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依法全面履行调查核实职责。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始终秉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了全面、深入、多次的调查核实。具体过程包括:多次听取申请人与被举报人李**双方的陈述与申辩;组织双方及原村组干部进行现场指认;为准确界定争议地块,特别聘请专业勘测设计公司进行现场查勘与测量;并将相关测绘数据报送至具有专业资质的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请求其利用专业数据库进行溯源比对与核查。该中心依据无人机拍摄的房屋位置,溯源全区2012—2019年林地变更数据,并比对2020年林地一张图后,出具了《关于李**房屋用地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系专业职能部门基于客观技术手段作出的判断,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参考价值。被申请人依据上述一系列调查程序所形成的证据材料作出事实认定,程序正当,结论客观,已充分履行了法定调查职责。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各项具体诉求,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均已依法予以明确回应,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关于确认李**房屋占用申请人林地、宅基地的诉求。经专业核查,李**所建房屋红线范围内涉及申请人罗**享有林权证的林地面积为0.0026公顷。对于此部分林地的权属争议及侵权纠纷,被申请人虽已查明李**修建房屋与申请人林地存在微量重叠的事实,但该重叠系因李**个人在施工中未严格按照审批范围建设所致,其性质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关于罗**宅基地及其承包土地的占用问题。申请人名下位于**村1组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权属清晰,证载信息明确,且目前仍由其本人及家人正常占有使用。申请人所称的自己另一处宅基地已于2011年签订复垦协议并实施复垦,其宅基地使用权已因复垦行为而消灭。又依据申请人家庭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申请人家庭承包户承包土地数据库图层属性表、申请人家庭承包户承包土地分布情况图及经实地调查与权属比对,李**新建房屋所占土地与申请人现合法使用的宅基地、承包的土地在空间位置上无任何重叠。因此,申请人主张李**占用其宅基地、占用申请人家庭户承包的土地毫无事实依据。关于要求撤销李**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诉求。李**作为龙潭镇**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及身份明确。其原有房屋已登记确权,无房产交易记录,亦未参与农户宅基地退出复垦(此前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曾提及“复垦”确属笔误,特此澄清),符合“一户一宅”的申请条件。其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后,经查确认符合涪农委发〔2020〕78号通知文件确定的申请宅基地的基本条件,申请面积亦符合该文件规定。李**提出申请后,**村村民小组进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对李**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审核同意了李**的申请,我单位农服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了龙潭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龙潭规划和自然资源所进行审查,经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李**的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农服中心审核后,报我单位审批,我单位依法审批后,颁发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整个审批流程环节完整,审查内容全面,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体与程序规定,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关于李**房屋占地面积与批复面积不符一事,非被申请人之过错。李**系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其建房行为具备合法的行政许可基础。至于其在建设过程中未完全按照许可内容施工,导致部分建筑超出许可范围并占用申请人林地的行为,属于行政相对人取得合法许可后实施的不合规建设行为。对此,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也已将相关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该建设瑕疵系李**的个人行为所致,并不能溯及否定此前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本身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9日作出的《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关于罗**申请履职事项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6日申请人向涪陵区人民政府邮寄了《申请书》,请求确认李**在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村*社修建的房屋,系占用申请人的林地和宅基地所修建;请求确认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案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法;请求确认李**修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请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赔偿因其错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造成申请人宅基地和林地被占用的损失。涪陵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7日签收,于2024年8月9日交办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向申请人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关于履职申请书的回复》。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7月11日,本机关作出涪府复〔2024〕3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关于履职申请书的回复》。2025年9月,重庆**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李**建构筑物面积测绘报告》,其中对李**范围内建构筑物进行了面积测绘。2025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出具《关于**村一组李**建房整改的通知书》,要求李**就修建房屋存在超规划许可面积建设的行为限期整改。2025年12月10日,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出具《关于李**房屋用地的情况说明》,说明“我中心于2025年5月21日,对龙潭镇**村*组李**所建房屋用无人机拍摄,**村1组李**房屋,经溯源2012—2019年林地变更数据,并对比2020年林地一张图的林管边界,李**建房红线范围内涉及林地0.0026公顷。该数据是根据近年来林地管理一张图分析得出,仅作参考。”2026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关于罗**申请履职事项的回复》,申请人收到该回复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涪府复〔2024〕3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关于李**房屋用地的情况说明》《关于**村*组李**建房整改的通知书》《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关于罗**申请履职事项的回复》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是否合法。关于李**是否占用申请人林地及宅基地的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违法事实,土地、林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与查处职权,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本案中,针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确认李**建房占用其林地及宅基地的事宜,被申请人未结合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审慎甄别后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理,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关于被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否违法的事宜,结合在案证据,对李**的建房申请,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被申请人予以审核批准并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李**建房是否超范围修建的事宜,申请人举报李**存在超规划建设行为后,被申请人将该事宜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本机关予以支持。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关于罗**申请履职事项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