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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6〕1号
日期: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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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肖**,*,*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申请人:肖**,*,*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征地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余*,主任。

委托代理人:旷*,重庆**(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征地事务中心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8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6年2月28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6年3月23日恢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1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重庆市涪陵区**镇***村合法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因该承包地涉及“拟建设项目(采石场项目)”面临征收,为核实征收合法性,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2025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部分信息不存在、部分信息非其制作或保存。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府复〔2025〕967号),撤销了被申请人2025年3月28日作出的《答复书》。被申请人2025年9月8日收到该复议决定书后,于2025年10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5年11月5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仍以“信息不存在”或“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为由,拒绝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大部分信息,仅向申请人公开了**镇***村*组的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图,未全面、合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二、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予以撤销。(一)被申请人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核心征地相关信息,缺乏事实依据,未充分履行检索查找义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含一书四方案中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等信息,均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土地征收职责过程中应当形成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或组织拟定。被申请人作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的征地事务性机构,负责具体征地相关事务,理应掌握或能够便捷获取上述与征地工作直接相关的信息。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已撤销其首次答复、责令其重新处理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进一步扩大检索范围、全面核实相关信息的制作和保存主体,仍简单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显然未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检索查找义务,其主张的“信息不存在”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撑,不能成立。(二)被申请人对部分信息以“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为由拒绝公开,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中称申请人申请的“上述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及申报材料”非其制作或保存,但未明确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上述信息的具体行政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仅笼统提及“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作出回复”,而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此前的回复仅指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并未对该部分信息作出明确答复。被申请人的该种答复方式,未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性要求,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未全面回应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存在遗漏答复情形。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中明确要求公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对申请人承包地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等信息,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中仅概括性提及部分信息不存在,未针对上述具体申请事项逐一作出明确回应和说明,存在遗漏答复的违法情形,未能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5年11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且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被申请人予以回复后,申请人对回复不服,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经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复〔2025〕9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对该信息重新回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于2025年11月5日作出书面答复,并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回复。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信息答复,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政快递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已尽到检索查找的义务,并如实的告知了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明确回复,被申请人已如实、明确的告知了申请人申请的部分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客观事实,有检索查找的依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能成立。三、被申请人已告知了不是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已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回复,并告知了不是本机关的职责,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位于涪陵区**镇***村的合法承包地因“拟建设项目(涉及采石场项目)的上述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不是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据了解,上述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作出回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的前述信息,并不是由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故不应由被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另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344号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该事务性工作并不制作和保存一书四方案、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文件批复。被申请人的工作职责中明确了被申请人的职责范畴,不制作和保存该信息。并且,申请人曾向区规资局进行信息公开的申请,该局已作出了回复。四、申请人清楚案涉项目的真实情况,申请人叙述的涪陵区**镇***村“拟建设项目(涉及采石场项目)”至今并未开展征收土地的工作。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申请的信息内容为: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的合法承包地因“拟建设项目(涉及采石场项目)”面临征收,为核实征收...申请公开如下信息...。申请人在申请公开信息表中内容描述为:拟建设项目,面临征收等,即申请人也清楚的知道该项目尚未开展征收情况,而该项目真实的情况是至今并未开展征收土地的工作,也无任何征收土地有关的资料,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根本就不存在。对没有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内容和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均已予以回复,且申请人的部分信息,区规资局已作出回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已履行了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6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申请人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的合法承包地因“拟建设项目(涉及采石场项目)”面临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2.“1.申请人承包所在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对申请人承包地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3.申请人承包地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即征收红线图)”;3.上述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4.上述项目用地预审文件;5.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6.上述项目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文件批复。2025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因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事实不清,2025年9月4日作出撤销该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渝府复〔2025〕967号)。被申请人2025年9月9日收到该复议决定书。2025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期答复。2025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位于涪陵区**镇***村的合法承包地因“拟建设项目(涉及采石场项目)”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上述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1.申请人承包地所在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对申请人承包地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3.申请人承包地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即征收红线图)”、“上述项目地质灾害地危险评估文件批复”均不存在。经审查,申请公开位于涪陵区**镇***村的合法承包地因“拟建设项目(涉及采石场项目)”的“上述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不是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现予以告知。申请公开位于涪陵区**镇***村的合法承包地因“拟建设项目(涉及采石场项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经与您电话沟通,提供您**镇***村*组的国土变更现状图,予以公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11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2025年11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重庆市人民政府2026年1月20日受理,2026年3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单、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渝府复〔2025〕9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渝府复〔2026〕1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11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申请人针对同一事项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1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重庆市人民政府2026年1月20日受理,2026年3月9日作出渝府复〔2026〕1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对案涉行政行为作出处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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