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袁**,*,*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蒋*,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不予立案行为(对重庆**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山梨酸钾不予立案)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2月16日收到,于2月28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3日所作的不予立案行为(对重庆**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山梨酸钾不予立案),并责令其重新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对被投诉举报人超范围使用防腐剂山梨酸钾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在网店网页中销售该款食品时明确承认该款食品存在发酵过程,根据国家卫健委下辖的主管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公开解答可知,只要蔬菜存在发酵过程就属于gb2760中的发酵蔬菜制品,因此涉案食品属于发酵蔬菜制品,但是却超范围使用防腐剂山梨酸钾。被申请人认定该食品使用山梨酸钾符合gb2760的规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应当对被投诉举报人超范围使用山梨酸钾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本人与此次行复议有利害关系,有资格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收到袁**于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平台反映重庆**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案涉产品超范围使用防腐剂山梨酸钾,要求查处,并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对重庆**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等调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名称为重庆**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蔬菜制品、榨菜等。当事人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上宣传“**菜红油酸豆角”“没有添加防腐剂”“有一定程度发酵”等内容。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红油豇豆,为腌渍蔬菜,不存在发酵工艺。当事人在生产该产品时,确实添加了山梨酸钾。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在网页上宣传“不添加防腐剂”“有一定程度发酵”等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当事人的生产工艺为腌渍蔬菜,执行的是GB 2714《酱腌菜》,根据GB 2760-2024,允许添加山梨酸钾。对于该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2026年2月2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酸豆角添加山梨酸钾事由不予立案,对虚假广告事由立案,并入该当事人的未结案件中。2026年1月29日,我局在民呼我为平台回复该事项正在调查核实,告知反映人该事项我局已受理。2月3日,我局拟定了对虚假广告行为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添加“山梨酸钾”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故我局终止调解的回复内容,并在“民呼我为”平台回复复议申请人。
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我局不予立案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6年1月10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了重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菜红油酸豆角”。申请人收到商品后,于1月22日在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平台反映重庆**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案涉产品超范围使用防腐剂山梨酸钾的问题,要求查处和调解。1月28日,被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包含酱腌菜)、生产工艺规程、工艺流程图等材料。
被举报人在该商品网页详情中称:本店的酸豆角收到会有味道,主要的原因在于酸豆角在腌制过程中,会有一定程度的发酵……**菜酸豆角这款产品没有添加防腐剂。案涉酸豆角的配料表为“豇豆、未加碘食盐、食用植物油、辣椒……食品添加剂(乳酸、冰乙酸、柠檬酸、辣椒红……山梨酸钾……)”。该商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为“起池——淘洗、挑选——切分——脱盐——脱水——检验——混均(拌料)——计量——套袋——真空……”,不涉及发酵工艺。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在网页宣传该款产品没有添加防腐剂和有一定程度发酵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此予以立案。对于申请人举报的超范围使用防腐剂的问题,该产品属于酱腌菜,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腌渍的蔬菜可以添加最大使用量1.0g/kg的山梨及其钾盐,被申请人认为该违法事实不存在,决定不予立案。2026年2月3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情况通过“民呼我为”平台回复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超范围使用山梨酸钾予以立案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包含酱腌菜)、生产工艺规程、工艺流程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
关于申请人举报的“**菜酸豆角超范围使用防腐剂山梨酸钾”问题。根据被申请人提取的被举报人生产工艺规程和工艺流程图可知,被举报人在生产案涉产品时使用盐渍工艺加工豇豆,无发酵工艺,故该产品属于腌渍蔬菜。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第5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表A1中“山梨及其钾盐(包括山梨酸,山梨酸钾)中腌渍的蔬菜最大使用量1.0g/kg(以山梨酸计)”的规定,案涉产品属于腌渍蔬菜,在其中添加了山梨酸钾符合上述规定。因申请人举报的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菜酸豆角超范围使用防腐剂山梨酸钾”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情况,程序合法。故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不予立案行为(对重庆**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山梨酸钾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