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柴*,*,*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7************,住浙江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蒋*,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2月24日收悉,于2026年2月28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过程中,依法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工单:1500102002026021205245527关于投诉的答复),并责令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8日在抖音平台“atirqi”(经营主体:涪陵区***百货商行)购买了“old spice汗露身体女士和男士控油持久留香香氛便携清爽”。经核查,该产品无任何中文标签,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化妆品标签应当适用规范中文标注的规定;鉴于其标签违法,产品来源与合规性存疑,可合理推定其涉嫌为未经备案擅自上市销售的产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依法提出投诉举报,要求解决消费纠纷并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告知错误适用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投诉管辖的强制性规定,错误认定“住所地不具有管辖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错误认定住所地管辖权法定依据,显属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误读。被申请人错误地将“注册地”等同于“实际经营地”,却未核实住所地管辖权。注册地属于法定住所地范畴,无需以“实际经营”为前提。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消费纠纷,其责任主体住所地(涪陵区)即为法定管辖地。二、本案完全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管辖条件。被投诉人住所地(注册地)为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作为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管辖权。三、申请人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的不予受理决定,导致申请人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这一高效途径解决消费纠纷,实质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住所地管辖权的情况下,错误认定“不具有处理权限”,导致消费纠纷未获解决,违反法定管辖程序。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恳请撤销原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并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6年2月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称被投诉人涪陵区***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在抖音店铺销售的化妆品“old spice汗露身体女士和男士控油持久留香香氛便携清爽”涉嫌无中文标签且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退款赔偿。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工作。2026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登记地址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和平社区工作人员陶**陪同下,对被投诉人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9号附115号-D268(自主承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址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交易信息,被举报人属于抖音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其发货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对其投诉事项不予受理。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13日通过12315平台将对其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6年2月8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店铺“atirqi”(涪陵区***百货商行)购买了“old spice汗露身体女士和男士控油持久留香香氛便携清爽”化妆品一瓶,消费金额44元。收到商品后,申请人发现该产品无任何中文标签,认为其属于未经备案擅自上市销售的产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遂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工作。2026年2月13日,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和平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9号附115号-D268(自主承诺)开展了现场检查。被申请人未查见被举报人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且经调查发现,该产品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发货。被申请人遂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于2026年2月13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单及其附件、现场笔录、列入异常名录查询结果复印件、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投诉其在抖音平台店铺购买的化妆品,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开展了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人未在本地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不具有处理权限,遂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案件,应由其实际经营地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被申请人并无管辖权。被申请人已将被投诉人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本机关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涉案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