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吴**,*,*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周*,局长。
吴**对重庆市涪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作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涪退役军人信初字〔2026〕3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4月4日收到。经审查,涪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反映的“系2003年退役转业三期士官,要求撤销本人在2007年1月23日签署的自谋职业协议,恢复转业安置身份权益,赔偿本人自2004年8月1日起至实际安置上岗之间的全部待遇”事项作出案涉回复,并就申请人已与涪陵区退役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已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转业安置程序已完结等进行解释说明。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涪退役军人信初字〔2026〕3号)系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人的诉求事项后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实施的信访处理行为,且该意见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