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罗**,*,*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局长。
委托代理人:冉**,该局养老保险科科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按照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2月24日收到,于3月2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已通过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听取了其意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为“维修、钳工”等工种未被纳入国家建材行业特殊工种目录中,但涪陵水泥厂二车间旋窑“维修钳工”的工作性质是维修维护旋窑车间的所有设备,保证生产运行正常,其工作所接触的“高温、高尘、高噪音”环境条件比岗位操作工更恶劣,包括焊工、吊装工、铆工、高空作业和管架安装工等。并且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订的《特殊工种政策文件汇编》所列举的特殊工种岗位都明确约定设备维修作业的工作内容,没有明确文件说明“维修、钳工”不属于特殊工种岗位。被申请人已认定1988年2月至1996年4月为特殊工种岗位,从档案工资表可体现在1996年以后一直在旋窑工作,从《特殊工种政策文件汇编》中所列举的各个工种岗位都明确说明维修工作内容,这一工作内容的完成是旋窑车间设置的钳工人员完成的。因此,本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文件要求的,请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经查《特殊工种政策文件汇编》《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规定,旋窑、水泥磨工在水泥行业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内,而维修、钳工等工种未被国家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纳入水泥行业特殊工种目录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内。基于以上情况,综合申请人的人事档案,被申请人审核认定:申请人直接从事的旋窑、水泥磨工的高温、噪音工作年限为6年零3个月(即1988年2月至1996年4月)。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10日向申请人出具告知书,申请人实际从事高温的工作年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工作年限,不能按照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申请人1996年5月及以后在新建水泥厂从事维修工作,维修、钳工等工种未被国家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纳入水泥行业特殊工种目录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内。申请人要求维修、钳工按特殊工作目录对待无政策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6年1月16日,申请人提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并提交相关档案材料。经被申请人和涪陵区社保事务中心联合审核申请人档案、工资表等原始档案资料,核定其直接从事旋窑、水泥磨工的工作年限为6年零3个月(即1988年2月至1996年4月)。2026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认为申请人实际从事高温岗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规定的工作年限,不能对其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另查明,申请人于1970年6月出生,于1988年起在原涪陵地区新建水泥厂参加工作,2003年11月与原涪陵市水泥厂解除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有业务系统页面截图、告知书、申请人的相关档案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的目的是其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特定内容的行政行为。该案的审查要点有二:一是被申请人是否有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法定职责;二是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请求履职事项是否履行了其职责。
对于被申请人是否有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95号)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法定职责。
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规定:“特殊工种退休,是指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二)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累计满9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第一条的规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自行降低标准。原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年限标准。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核实的情况,并结合《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的规定,认定申请人从事高温工种岗位年限不足,不对其办理提前退休,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告知书认定申请人从事高温工种的工作期间为1988年2月至1996年4月,其在告知书中认定的工作年限为6年零3个月,但实际年限应当为8年零3个月,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因该瑕疵并不影响申请人不能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结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其职责,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职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