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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6〕71号
日期: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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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夏**,*,*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征地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余*,主任。

委托代理人1:李*,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2:旷*,重庆**(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2月27日收到,于3月5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答复,称除征地批复文件、征地公告、征地位置红线图外,其余政府信息不掌握,申请人于2026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随答复提供了《征地土地协议书》《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通知书》及包含个人缴费明细的表格。这些材料恰恰证明了支付金额、支付依据凭证以及部分支付流程的存在。被申请人一方面提供了项目整体的相关支付信息,一方面又认定申请人按此批复分别申请的具体信息不存在,不符常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与四个批复文件相关联的细分信息,被申请人以“项目整体”资料代替,未能精准回应申请需求,属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0日收到申请人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延期答复告知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书面答复,并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回复。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信息答复,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政快递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如实的回复申请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进行回复,并在回复中如实、明确的告知了经检索、查找相关政府的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现予告知。

被申请人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确实经查找申请人需要的信息不存在,并已如实地告知了申请人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客观事实,被申请人已将检索查找的证据资料提交,就该事实已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三、本次行政复议请求中,申请人叙述的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和依据不能成立,应依法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的相关征收项目,经被申请人核实,系后补完善手续的问题;从被申请人提供的签订的协议、支付凭证中也可看出。经被申请人查找并没有申请人申请的按照每个征收批文进行单独和对应的征收批文项目,而制作和保存相应的政府信息资料。

被申请人在回复前也已告知了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上述四个批复属于同一个征地项目,因相关信息资料以项目为整体制作保存,无法区分每个批复对应的部分资料,你仍要求提供每个批复对应的资料。现根据便民原则,本机关将查询到的该项目整体涉及行政村一组的征地协议书;安置补助费支付金额、支付凭证、支付明细表;土地补偿费及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金额、支付凭证;购买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名单;征收土地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统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而支付到社会保障部门的支付金额、支付凭证、支付明细表以及剩余金额的明细的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根据政府信息的法律规定,申请的内容为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非现存、需要加工汇总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是提供行政机关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客观已经存在的信息,不因为申请人的请求而承担为其制作信息的义务。

具体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进行整理、加工,即需要在现有信息基础上进行统计、汇总、加工,故其申请不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不予提供并无不当。并且,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已将整体的政府信息提供,已最大限度服务为民,申请人叙述的被申请人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答复职责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其第2至6项涉及信息公开的村组不明确,于2025年11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明确申请公开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等信息。2025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载明要求公开:1.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2020〕1718号、渝府地〔2020〕1725号、渝府地〔2020〕1739号、渝府地〔2020〕1872号四个文件(以下简称为案涉四个批复文件);2.在案涉四个批复文件各自获批前被征收土地的行政村一组及其成员的安置补偿资金预算金额、政府对养老保险补助金预算金额多少、安置方案及人员名单、征地风险评估报告、土地调查确认表、拟征地公告;3.因取得案涉四个批复文件后,各个批复中关于行政村一组的养老保险补助金支付金额、支付凭证、支付明细表;4.因取得案涉四个批复文件后,各个批复中关于行政村一组的征地过程中的相关征地协议书以及被征收土地的具体位置、征地界限的征地红线图、被征收土地的四至界及界图;5.因取得案涉四个批复文件后,各个批复中关于行政村一组的征收土地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及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金额、支付凭证、支付明细表;6.因取得案涉四个批复文件后,各个批复中关于行政村一组的征收土地而农转非的人员购买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名单;7.因取得案涉四个批复文件后,各个批复中关于行政村一组的征收土地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统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而支付到社会保障部门的支付金额、支付凭证、支付明细表以及剩余金额的明细。

2025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延长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该答复书载明公开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2020〕1718号、渝府地〔2020〕1725号、渝府地〔2020〕1739号、渝府地〔2020〕1872号四个文件”、“安置方案、拟征地公告”以及“被征收土地的具体位置、征地界限的征地红线图、被征收土地的四至界及界图”。

被申请人以“安置补偿资金预算金额”“政府对养老保险补助金预算金额”“征地风险评估报告”“土地调查确认表”“养老保险补助金”“征地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查找,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在案涉四个批复文件各自获批前被征收土地的行政村一组及其成员的安置补偿资金预算金额、政府对养老保险补助金预算金额多少、获批前的安置人员名单、征地风险评估报告、土地调查确认表”、“因取得案涉四个批复文件后,各个批复中关于行政村一组的养老保险补助金支付金额、支付凭证、支付明细表”、“因取得案涉四个批复文件后,各个批复中关于行政村一组的征地过程中的相关征地协议书”、“因取得案涉四个批复文件后,各个批复中关于行政村一组的征收土地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及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金额、支付凭证、支付明细表”不存在,被申请人将上述情况通过答复书告知给申请人。

对于“获批后行政村一组的安置人员名单”、“因取得案涉四个批复文件后,各个批复中关于行政村一组的征收土地支付的安置补助费的支付金额、支付凭证、支付明细表”、“因取得案涉四个批复文件后,各个批复中关于行政村一组的征收土地而农转非的人员购买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名单”和“因取得案涉四个批复文件后,各个批复中关于行政村一组的征收土地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统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而支付到社会保障部门的支付金额、支付凭证、支付明细表以及剩余金额的明细”,因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提供。

同时,因上述四个批复属于同一征地项目,无法区分每个批复对应的资料。根据便民原则,被申请人将查询到的该项目整体涉及行政村一组的征地协议书(2017年签订);安置补助费支付金额、支付凭证、支付明细表;土地补偿费及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金额、支付凭证(2017年);购买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名单;征收土地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统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而支付到社会保障部门的支付金额、支付凭证、支付明细表以及剩余金额的明细的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公开了项目整体的相关支付信息,但却声称按批复分别申请的具体信息不存在,不符合常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对于被申请人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案的主要审查对象为被申请人对其认为信息不存在或者需加工处理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处理是否合法。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是提供行政机关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已经存在的信息,不因为申请人的请求而承担为其制作信息的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因案涉批复征收的不只有行政村一组的集体土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及行政村一组的“案涉四个批复文件获批后行政村一组的安置人员名单”、“案涉四个批复文件获批后各个批复中关于行政村一组的征收土地支付的安置补助费的支付金额、支付凭证、支付明细表”、“案涉四个批复文件获批后各个批复中关于行政村一组的征收土地而农转非的人员购买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名单”和“案涉四个批复文件获批后各个批复中关于行政村一组的征收土地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统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而支付到社会保障部门的支付金额、支付凭证、支付明细表以及剩余金额的明细”,被申请人需要在现有的整体信息中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被申请人不予提供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本案中,针对申请人公开的“在案涉四个批复文件各自获批前被征收土地的行政村一组及其成员的安置补偿资金预算金额、政府对养老保险补助金预算金额多少、获批前的安置人员名单、征地风险评估报告、土地调查确认表”、“因取得案涉四个批复文件后,各个批复中关于行政村一组的养老保险补助金支付金额、支付凭证、支付明细表”、“取得案涉四个批复文件后,各个批复中关于行政村一组的征收土地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及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的支付金额、支付凭证、支付明细表”、“取得案涉四个批复文件后,各个批复中关于行政村一组的征地过程中的相关征地协议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履行了检索、查找义务,对于相关信息不存在的情况也作出了合理说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被申请人在收到该申请后7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并告知了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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