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邓**,*,*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邓**请求撤销申请人2016年12月14日签订的《息诉息访承诺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补正,本机关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
经审查,本案中,申请人单方在2016年12月14日对《息诉息访承诺书》签名确认,内容为:“经你局牵头,会同区农委、区社保局、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我认真考虑后同意你们提出的处理意见......我对贵局作出的处理意见表示满意,并郑重承诺自签订本承诺书之日起,不再为此事项到各级各部门信访。”本机关认为,案涉《息诉息访承诺书》系申请人本人单方作出的承诺,非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本案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另,若公民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综上,本案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