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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涪府复〔2026〕107号
日期: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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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冉**,*,*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涪陵区*********。       

冉**以重庆市涪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4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行政复议请求载明:“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涪退役军人信初字〔2026〕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4月2日作出的两份《告知书》;确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履职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定性为信访事项并按信访程序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删除本案违法信访登记,严格按照法定行政程序对申请人的行政履职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参战立功退役军人身份作出书面确认,将申请人纳入重点包保跟踪保障范围,为申请人协调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及再就业培训事宜;责令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全面公开,并加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答复。”经审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6年3月26日作出涪退役军人信初字〔2026〕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针对申请人反映关于确认参战退役军人(志愿兵安置)身份的问题、关于要求再就业培训并推荐安置工作的问题、关于要求提供公益性岗位解决社保、养老、医疗的问题进行回复。2026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履职申请书》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上述两份申请书。《行政履职申请书》的申请事项内容为:“依法对申请人转业志愿兵、参战退役军人(荣立战时三等功)身份作出书面正式确认;依法将申请人纳入参战退役军人重点包保、跟踪保障范围;依法协调并督促落实申请人公益性岗位安置、再就业培训等退役军人就业帮扶法定职责,保障申请人合法就业权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内容为:“本机关关于转业志愿兵、参战退役军人、战时立功受奖人员身份认定的办理流程、责任科室、承办人员及分管领导信息,以书面加盖本机关印章形式公开;本机关统筹协调辖区退役军人公益性岗位安置、再就业培训的政策依据、工作流程、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信息,以书面加盖本机关印章形式公开;本机关关于参战退役军人重点包社保、跟踪保障的制度规范、办理流程及责任人员信息,以书面加盖本机关印章形式公开;申请人在本机关登记的退役军人身份认定、立功受奖、优抚待遇、就业帮扶相关全部档案信息,以书面加盖本机关印章形式公开;本机关对接重庆市、涪陵区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落实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兜底安置政策的相关工作文件、会议纪要及履职记录信息,以书面加盖本机关印章形式公开。”2026年4月2日,被申请人就《行政履职申请书》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您邮寄提出的‘行政履职申请’信访事项,我单位已于2026年3月26日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并送达于您,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您可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复查申请”;同日,被申请人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提出的多项申请事项,实质上与您此前提出的信访诉求一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涪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相关规定,本申请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提出信访诉求,依法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您此前提出的信访事项,重庆市涪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已于2026年3月26日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并送达于您,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您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复查申请。”

另查,申请人就其退役军人身份事项、解决补缴医保、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于2025年12月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回复。2026年1月,申请人向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提出补缴职工医保、失业保险及落实就业帮扶等事项,区经信委进行了回复。同时,申请人就上述两份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涪府复〔2026〕40号、涪府复〔2026〕41号)。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作出的涪退役军人信初字〔2026〕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书》,系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实施的信访回复行为,且该案涉信访答复也未对申请人设立新的权利义务,对其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关于申请人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及责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政府信息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的规定,申请人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公开转业志愿兵、参战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依据、退役军人身份认定等信息,其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因此,申请人本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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