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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6〕139号
日期: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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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治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杨*,局长。

*****自治县****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渝涪陵城违建限拆决字〔2025〕1003001-2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6年5月11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案件经过化解后,无行政复议必要,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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