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田**,*,*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高*,局长。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不服,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0日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案件经过化解后,无行政复议必要,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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