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6〕142号
日期:2026-06-29
字 号:


申请人:唐**,*,*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秦**,主任。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行政不履职不服,本机关于2026年5月11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案件经过化解后,无行政复议必要,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1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