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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6〕151号
日期: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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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一: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尹**,局长。

被申请人二: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被申请人三: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0号。

法定代表人:张**,局长。

张**不服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于2026年5月6日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6年6月1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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