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毛*,*,*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杨*,局长。
毛*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毛*女士信访事项情况的回复》(涪陵城管信访函字〔2026〕5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明确管理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和建立长效机制,于2026年5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局对申请人反映的“在涪陵区****小区门口右侧区域行走时,被地面违规设置且无任何警示标志的钢丝绊倒,导致右手严重受伤,造成十级伤残,要求明确管理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消除安全隐患”事项作出案涉回复。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制度相互独立的权利救济制度,行政复议和信访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定救济途径,各自遵循着不同的审理、审查方式,也有着不同的案件受理范围,产生争议后的救济方式亦不相同。本案中,申请人请求明确管理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和建立长效机制,属于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毛*女士信访事项情况的回复》(涪陵城管信访函字〔2026〕5号),系行政机关在收到信访人的诉求事项后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实施的信访处理行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信访事项已有复查、复核等法定救济途径,如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可通过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查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