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徐**,*,*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1: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卢*,局长。
被申请人2: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滨江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孙**,主任。
徐**请求撤销对熊**的专门矫治教育措施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被申请人已撤销对熊**的专门矫治教育措施决定,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5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网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