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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6〕156号
日期: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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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1: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卢*,局长。

被申请人2: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滨江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孙**,主任。

徐**请求撤销对熊**的专门矫治教育措施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被申请人已撤销对熊**的专门矫治教育措施决定,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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