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唐*,*,*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吴*,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副政委。
唐*对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所作的所作的5002001712260374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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