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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涪府复〔2026〕193号
日期: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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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唐*,*,*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住湖北省************。    

唐*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6月6日收到。

经核实,申请人于2026年3月3日向区市场监管局举报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销售违法产品。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4月3日向申请人邮寄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涉案产品的购货开箱视频等证据。申请人收到该《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后,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自行调查的结果,对申请人举报的关于重庆***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已于2026年4月17日予以立案。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如果某一行为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通过行政复议对此进行实体审查就没有了实际的意义。本案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属于为了收集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证据的过程性和程序性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且,在申请人未按案涉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区市场监管局已按其调查的结果对案涉举报事项予以立案。《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没有或者尚未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的损害,尚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其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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