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涪陵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涪陵府办发〔2023〕42号
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涪陵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涪陵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政法〔2021〕5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乡镇(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范围、着装规范、标志佩戴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政府采购、配发标准、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单位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配发、使用、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各乡镇(街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如有需要,也可采取“统采分签”方式,由区司法局根据乡镇(街道)申报情况统一组织采购,乡镇(街道)与选定供应商分别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及颜色,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六条 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乡镇(街道)纳入本级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第二章 配发范围、种类及标准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包括帽类、服装类、鞋类和标志类。
第九条 制式服装的首次配发品种和数量按照我区所处的南温区气候区域确定。使用年限和期满换发标准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帽类
(一)大檐帽、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帽、卷檐凉帽)。
首次男士发大檐帽1顶、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帽1顶、卷檐凉帽1顶。
(二)防寒帽。
首次发布面栽绒防寒帽1顶。
第十一条 服装类
(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首次发常服1套(含衬衣2件)。
(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首次发春秋执勤服2套、冬执勤服1套。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首次发长袖制式衬衣2件;发短袖制式衬衣3件。
(四)单裤、裙子。
首次男士发单裤2条;女士发单裤2条、裙子1条。
(五)防寒服。
首次发短款防寒服1件。
第十二条 鞋类
(一)单皮鞋。
首次发单皮鞋1双。
(二)皮凉鞋。
首次发皮凉鞋1双。
(三)棉皮鞋。
首次发棉皮鞋1双。
第十三条 标志类
(一)帽徽。
男士发大帽徽2枚,女士发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二)臂章。
首次发臂章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三)肩章。
首次发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各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四)胸徽。
首次发硬、软胸徽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五)胸号。
首次发硬、软胸号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六)领带。
首次发领带1条,损坏后交旧领新。
(七)腰带。
首次发腰带2条。
第三章 配发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单位着装人员进行审核,明确着装人员编制、实有人数、类别等事项,结合工作需要明确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种类及数量。
第十五条 首次配发次年起,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根据着装人员申请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着装人员也可在个人年度定额内自主选配制式服装,但须符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仅限于选择与自己性别和身材相符的制式服装;
(二)鞋类每年度限选配一双;
(三)防寒服每4年限选配一件。
第十六条 个人年度定额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配发种类、数量、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确定,包括分年度定额和年度平均定额两种,各乡镇(街道)结合工作实际统一确定本单位采取的方式。
分年度定额根据当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和预算定额标准计算。第N年年度定额=Σ第N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
年度平均定额根据全部配发种类、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计算。年度平均定额=Σ制式服装及标志换发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对应的使用年限。
个人年度定额余额指标可以结转使用。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在配发制式服装后,填写《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表》,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严格胸号标志管理,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第十九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交回的废旧标志进行统一回收处置。
第四章 制式服装和标志佩戴规范
第二十一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亮证执法。
第二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配套着制式服装时,应当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做到衣着整洁,标志齐全。不得佩戴与执法人员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
第二十三条 不同类别、季节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内穿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衬衣扎于裤内,不得在制式服装外穿便服。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两名及以上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原则上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
第二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嬉戏打闹,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二十五条 不得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和首次配发工作方案,规范制作采购、配发领用、档案管理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2.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定额标准
3.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表
附件1
附件2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
标志预算定额标准
附件3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
标志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