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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执法协调协同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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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执法协调协同机制的通知

涪陵府办〔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涪陵府发〔2023〕37号),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现就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协调协同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提高乡镇(街道)和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为重点,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

二、工作制度

(一)信息互享制度。

乡镇(街道)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沟通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信息互享机制。以下行政执法信息属于互享范围:1.涉及赋权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及与下放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2.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与赋权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行业管理、行业监督等信息;3.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与赋权事项有关的执法检查情况;4.作出的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按行政执法部门要求需要反馈的;5.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6.涉及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7.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8.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9.其他需要共享的行政执法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不能提供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共享的内容。

(二)执法协助制度。

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可以要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以下情况属于协助范围:1.通过自行调查不能取得所需案件材料的;2.所需要的案件材料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难以自行收集的;3.认定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供鉴定、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持的;4.其他需要行政执法协助的情形。

协助事项属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不得推诿、刁难。协助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禁止或者协助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助要求的乡镇(街道),并说明理由。

(三)案件移送制度。

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将不属于己方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移送给有权管辖的一方处理。

乡镇(街道)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但不属于本乡镇(街道)管辖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乡镇(街道);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但属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以及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或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制止,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受移送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单位受理情况;认为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书面报请区政府决定,不得再行移送。决定受理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案程序和时限办结案件。

案件移送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案件移送函;2.涉案物品及清单,有依法先行处置的涉案物品的应当一并移送;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对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列出清单;对依法先行处置的涉案物品,移送方应当将留取的证据和先行处置所得款项一并移送。受移送方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出具行政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

受移送方接收案件或者在明确案件由其管辖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受移送方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移送方配合的,移送方应当予以协助。

(四)法制审核制度。

乡镇(街道)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制度,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2.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3.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4.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拟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20000元以上;7.拟从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乡镇(街道)严格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积极探索与区级执法部门一案双审、联合会审等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司法所作为区司法局的派驻机构,可以协调指导乡镇(街道)法律顾问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综合执法大队作为案件承办机构,在送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3.相关证据资料;4.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承办机构补正材料,并规定期限提交。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是否具有管辖权;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5.行政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6.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是否滥用职权、是否存在明显不当;7.程序是否合法规范;8.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9.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1.认为执法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自由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完备的,提出拟同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2.认为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或者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准确、自由裁量不适当等,但经纠正完善后不影响行政执法决定成立的,提出予以纠正完善后再送法制审核的意见;3.认为存在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决定明显不当、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等情况的,提出建议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4.认为不属于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意见;5.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五)“综合查一次”制度。

乡镇(街道)要依据“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应用场景,制定相应检查工作计划,运用“平安法治”版块统筹调度执法力量和执法资源,明确应用场景落地实施具体工作安排。乡镇(街道)要按照检查对象的类型或者监管等级,分别确定检查频次和比例,对守法诚信的监管对象无事不扰、柔性监管,对发现问题多、投诉举报多的监管对象依法有针对性执法监管。探索运用“八张问题清单”、媒体报道、网络评论大数据抓取分析等手段,强化对本区域内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隐患的态势感知能力,安排开展精准化、靴向化、预防性监管执法,调整和优化检查工作计划。

乡镇(街道)按照工作计划或者实际需要,通过“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多跨智查”模块,逐步实现检查任务线上磋商,确定检查对象、数量、方式和检查人员,发起应用场景检查任务工单,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下沉执法力量要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共同参与和配合。确需区级其他执法部门参加的,相关部门要予以支持。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发起“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检查的,原则上应当提前与属地乡镇(街道)协商,确定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检查任务和内容,协同开展执法检查。区司法局要加强协调调度,确保实现多跨协同联合监管执法。实施现场检查前,除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可将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事先向执法对象通报,督促执法对象落实主体责任,自行整改纠正。

乡镇(街道)和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托“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实现“现场检查—处理处罚—结果反馈”全流程闭环。检查过程和相关行政处理、案件办理等形成的文字、视听资料、涉案线索、证据材料和电子执法文件等要按照规定立卷,并做好归档和保管。对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予以记录归档;对检查发现问题但尚不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加强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有针对性进行行政指导;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发起单位要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告区政府。要在执法检查中同步查找政务服务存在的短板和不足,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优化流程、减少环节、精简材料,主动服务,促进监管对象合规合法,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六)下沉指导制度。

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赋权事项数量、自身执法力量等情况,自行选择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执法力量,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区属乡镇(街道)共用共管”,详细下沉人员名单见附件。

下沉人员编制、身份不变,考核、待遇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下沉人员只负责开展本执法部门赋权执法事项,同时承接本执法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下沉人员从事赋权执法事项时,原则上与派驻乡镇(街道)共同参与。

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还应通过印发指导性文件、组织研讨交流、通报典型经验做法、联合开展执法演练、组织业务知识培训等方式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探索聘请第三方协助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乡镇(街道)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间的高效协作配合,是推进行政执法力量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的重要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和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围绕全局、主动作为,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厘清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行政处罚的责任,不断完善乡镇(街道)与区级部门执法协调协同机制,充分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完善执法保障区政府各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组织、机构编制、司法、财政、人社等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落实好改革推进中涉及的职责整合、法治监督、经费保障、队伍建设、人员考核等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同时,乡镇(街道)要切实关心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拴心留人的激励保障措施,健全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待遇保障制度。

(四)强化执法监督要强化对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责任的刚性约束,制定并落实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之间的责任追究制度,将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落实的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区的考核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督察内容。对不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拒不履行技术支撑、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义务的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区住房城乡建委划片指导队伍清单

2.区农业农村委划片指导队伍清单

3.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派驻指导队伍清单

4.区生态环境局划片指导队伍清单

5.区城市管理局派驻指导队伍清单

6.区水利局划片指导队伍清单

7.区文化旅游委划片指导队伍清单

8.区应急局划片指导队伍清单

9.区林业局划片指导队伍清单

10.区消防救援支队划片指导队伍清单

11.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划片指导队伍清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       


附件1

区住房城乡建委划片指导队伍清单


附件2

区农业农村委划片指导队伍清单


附件3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派驻指导队伍清单


附件4

区生态环境局划片指导队伍清单


附件5

区城市管理局派驻指导队伍清单


附件6

区水利局划片指导队伍清单


附件7

区文化旅游委划片指导队伍清单


附件8

区应急局划片指导队伍清单



附件9

区林业局划片指导队伍清单


附件10

区消防救援支队划片指导队伍清单


附件11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划片指导队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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