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67K/2020-00208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3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涪陵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财政发〔2020〕149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涪陵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字 号: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政策精神,做好我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医疗卫生机构票据管理实际,现印发《涪陵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核销情况说明(模板)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本区域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监督管理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单位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是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电子凭证。每结算一次必须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和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开具生成一张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第四条  按照相关要求,开具生成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是本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电子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具有与纸质医疗收费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利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收取真实、合法、有效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防止医疗收费电子票据重复入账。

第六条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主要依托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医院信息系统进行使用和管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基本系统流程包括:制样、赋码、监制签章、存储、查验、入账和归档。

第七条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收款类别、交款人(交款单位)、收款项目、收款金额、收款单位(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人)、开票日期、收款(开票)单位电子签名、财政部门电子签名等。

第八条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基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融合医院信息系统进行操作管理。其基本流程为:申领、发放、开具、生成、签章、冲红、查验、打印及换开、核销、存储归档。

申领: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财政票据系统中提出所需票据种类和数量,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汇总后向区财政部门申领。

发放: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按需下发给各医疗卫生机构。

开具:各医疗卫生机构收费人员必须按规定在医院信息系统生成导诊单,并进行打印,不得使用手写导诊单和取药单据。

生成 、签章:由系统自动完成生成、签章。

冲红:需要退费时利用医院信息系统进行冲红。操作后红字票据对应的原财政电子票据可视化样式票面应标记“已冲红”字样标识,退款冲红按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审批执行。

查验:交款人(交款单位)可通过登录财政部系统查验票据真伪。

打印及换开:一般情况下由患者自行下载打印,特殊情况下由各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换开窗口打印;市外未实现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需要换开特制(单联)纸质票据。

资金管理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按日对已使用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开票金额(博思票据系统)和实际收费金额(HiS医疗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及时打印每日收费日报表、经稽核人员签字确认;同时将冲红依据交稽核人员;督促收费人员将现金及时缴存银行。

核销:区属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核销一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核销一次。分为资金审核和票据审核两部分。

资金审核:开票金额(核销申请表)应等于医疗收费银行进账金额与未达账项之和;冲红退款金额与冲红依据金额一致。

核销所需资料:

1.《核销申请表》。

2.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核销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2)。

3. 冲红明细电子档(U盘)。

经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法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到区财政局核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初审汇总后提交区财政部门核销。

存储归档 : 核销后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由财政部门和收款单位(开票单位)各自按照要求归档备查。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和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资金管理的各项工作。务必强化管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介入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信息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十条  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开票单位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医疗收费电子票据领用、管理、资金收缴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检查。

第十一条  开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使用管理、资金的缴存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管理使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依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凡医疗收费不生成电子票据,一经发现,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分享文章到: